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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29號聲 請 人 莊馨怡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除扣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第2項)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準此,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者,以當事人及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為限。

三、經查:被告莊松暉因涉嫌背信、洗錢等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聲扣字第7號裁定扣押其名下金融帳戶之存款,被告莊松暉並已依法提起抗告,此有本股審判系統之案件基本資料可供查證。本件聲請人為被告莊松暉之胞妹,顯非案件當事人,亦非「受裁定之非當事人」,依上開規定,並無抗告權,本無從對該扣押裁定有何主張,自不具聲請撤銷或解除該扣押裁定之資格,是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強制處分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