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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鄭佳晏受 刑 人 月俊崴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佳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含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鄭佳晏因受刑人月俊崴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月俊崴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五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傳、拘執行未到,復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警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是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含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