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具 保 人 季柏雅受 刑 人 葉建龍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114年度執字第1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季柏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建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具保人季柏雅繳納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含利息等語。
二、經查上述事實,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而受刑人交保後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查址資料影本、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按,受刑人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足認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