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劉彥佐具 保 人 余尊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字第9530號、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尊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劉彥佐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余尊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於該案114年度執字第953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29號判決、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於114年11月10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