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鐘堉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99年度智簡字第1號),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鐘堉庭(原名鐘妙齡)之聲請意旨略以:我希望檢閱本院99年度智簡字第1號案件(下稱本案)中證人吳兆民的證詞內容,以確認當時交易與鑑定過程之真實性,故聲請付與本案之全卷影本。
二、本案早已終結並執行完畢,卷證資料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保管,而本案卷宗已經銷燬,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本案卷證既已銷燬而不存在,客觀上即無從由本院調取、付與,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