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4號被 告 孫暐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年紀尚輕,且無前科,被告因本案遭判決有期徒刑10月,迄今已羈押8月,尚餘2月即已期滿,被告已無上訴必要,請求停止羈押直接釋放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不生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5年2月26日以114年度原訴字第100號判決確定,且經移送執行,並自115年2月26日起算刑期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案既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無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