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蔡榮明即 受刑 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榮明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蔡榮明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0,000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該署囑託代執行函、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命令、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拘票、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拘提報告書等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