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微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微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微風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微風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附表所示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各罪間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傷害 有期徒刑6月 113/01/11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387號 桃園地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002號 113/12/30 同左 114/02/04 桃園地檢114年執字第4705號 編號1-4桃院114聲3514號裁定應執行8年 2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有期徒刑2月 113/02/17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426號 雲林地院113年度港簡字第221號 114/02/27 同左 114/03/28 雲林地檢114年執字第1095號 3 殺人未遂 有期徒刑7年 113/03/05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905號 臺灣高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70號 114/04/0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 114/06/19 臺灣高檢114年執字第215號(聲請書附表誤載「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5號」應予更正) 4 詐欺 有期徒刑11月 113/01/02~113/01/10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423號 桃園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5號 114/04/18 同左 114/05/28 桃園地檢114年執字第8704號 5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3月 113/01/31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810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3179號 114/08/26 同左 114/09/27 臺南地檢114年執字第98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