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彭健文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353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健文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健文,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至聲請人請求以5萬元之金額具保,參酌聲請人犯案金額金額高達110萬元,且另有多起詐欺案件尚在偵查或法院審理中,本院認為聲請人請求之具保金額實屬過低,不足以解免羈押之必要性,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淑勤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