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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AC000-A114069(身分資料詳卷)代 理 人 顏雅嫺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郭學融選任辯護人 許光承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128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AC000-A114069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AC000-A114069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鈞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被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128號審理中,經本院發函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涉及聲請人性自主權及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嘉臨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