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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蕭瑞虹受 刑 人 黃柏翊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瑞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含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柏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蕭瑞虹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含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