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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朱雨菲受 刑 人 蔡易佑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更字第1400號、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雨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易佑前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具保人朱雨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以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各2份可稽(上開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上午10時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之通知書,於同年10月30日送達當時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之具保人,具保人於同年11月15日即執行完畢出監),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