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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70號聲 請 人 蔡怡潔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114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4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案件之民國115年5月14日調查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開庭當天無律師陪同答辯,因此想調閱當日詢問內容及陳述事項,並詳閱開庭內容,維護我法律上利益,並思考是否有撤回再審聲請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乃本院114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案件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且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復無依法令規定應不予許可之情形。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4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案件於115年5月14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條第1項規定,持有該法庭錄音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否則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處以罰鍰,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怡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