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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許志明受 刑 人 許文瀚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瀚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許志明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受刑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