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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1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緝字第1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軒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269號、113年度偵字第2856號、113年度偵字第6012號、113年度偵字第6648號、113年度偵字第7418號、113年度偵字第9233號、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113年度偵字第10517號、113年度偵字第20570號、113年度偵字第21021號、113年度偵字第23871號、113年度偵字第27857號、113年度偵字第29217號、113年度偵字第31617號、113年度偵字第3220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6號、114年度偵字第734號、114年度偵字第1853號、114年度偵字第5887號、114年度偵字第9158號、114年度偵字第15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軒麟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軒麟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凌晨0時58分許前某時,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友人陳耀宗使用;復於113年1月19日中午12時5分許,將其母冼家(所涉詐欺犯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陳耀宗使用。嗣陳耀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一編號13、14及附表二編號38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編號13、14及附表二編號38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編號13、14及附表二編號38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3、14及附表二編號38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3、14及附表二編號38所示之金額轉入上開帳戶。嗣如附表一編號13、14及附表二編號38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等語前來。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共同被告陳耀宗、被告母親冼家、附表一編號13告訴人胡芷寧、編號14彭怡菁及附表二編號38莊登富於警詢之指訴、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資料為其論據。

肆、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前開系爭郵局帳戶、聯邦帳戶分別為其與母親冼家所申辦,詐騙集團成員以理由欄所載方式,對告訴人胡芷寧、彭怡菁及莊登富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當時陳耀宗住在我家,告知有朋友要匯錢來,他的帳戶遭警示無法使用,因此向我借帳戶使用,我帳戶半個月後也被凍結,因為匯款金額只有2000元,我沒有懷疑,以為只是郵局出狀況,以致於陳耀宗又說朋友要匯錢給他時,才會再將母親的帳戶借給陳耀宗,沒想到又出問題,才意識到有問題,但已經被起訴了等語,復又就母親冼家帳戶說明,我懷疑母親的帳戶是陳耀宗偷拿去使用的,但我不想讓朋友難堪,而且陳耀宗不久就被警察抓走了等語。

伍、經查:

一、系爭帳戶分別是被告與其母所申辦,經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帳戶資料後,該不詳成員所屬之詐欺集團,即以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二所載之方式,對胡芷寧、彭怡菁及莊登富各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隨即經提領一空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胡芷寧、彭怡菁及莊登富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各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及系爭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要可認定。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陳耀宗於偵查中即證稱,曾向郭軒麟借用提款卡,但原因忘記了,郭軒麟不知道帳戶是要做為詐騙所用等語(見偵字29217號卷第107至108頁),於本院具結證稱,與郭軒麟認識快十年,當時我向郭軒麟說有人要還錢給我,此人叫陳宗瑋,還錢的這個人郭軒麟也認識,郭軒麟沒有多想,他就借給我,陳宗瑋把錢匯進來後,又說要還我錢,這時郭軒麟帳戶已出問題,我只好詢問有無其他帳戶,郭軒麟就拿媽媽的帳戶借我使用;我承認犯罪,但郭軒麟從頭到尾都不知情因為我和陳宗瑋之原因,導致他和媽媽的帳戶被凍結等語(見本院卷第103至104頁)。

三、本院參諸共同被告陳耀宗與被告為認識近十年友人,被告將帳戶借予共同被告使用,自有相當之信任基礎,本案帳戶自與出借給其他陌生人且借出後無法掌控之情形有別,被告於此情況下,自無從預料身為好友之共同被告竟將其與母親名下之帳戶交予詐騙集團使用,尚難即憑此認定其明知或可得而知其名下之本案帳戶將作為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用。

四、再者,按提供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使用,將罹刑責,此為眾所週知之事項,果若被告真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而提供帳戶資料,將致其與母親均罹刑責。查告訴人莊登富於112年12月30日匯款2000元至被告郵局帳戶,告訴人胡芷寧及彭怡菁則於113年1月19日分別匯款至被告母親冼家聯邦銀行帳戶內,有系爭帳戶明細表可憑,足認被告供稱,因陳耀宗說有人要還錢,先將郵局帳戶借予共同被告陳耀宗,過半個月陳耀宗 要再借用,但帳戶已遭警示,但因前次匯款金額甚低,只有2000元,沒有想到是詐騙,才再提供母親帳戶一節,並非不可採信。

五、據上,本案帳戶之提款卡雖由被告借予共同被告陳耀宗,但

此係基於情誼及信任所為,被告就共同被告陳耀宗將詐戶資料用於詐騙行為一節,並不知情,業據本院調查證據核實,尚難僅以被告是系爭帳戶所有人及提供者 ,遽認其主觀上有明確認知或可預見帳戶係供詐欺集團成員騙取他人財物之人頭帳戶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直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此外,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使所起訴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之事實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形成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幫助詐欺取財之有罪心證。又本案就客觀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可得知悉取得帳戶之人係從事詐騙使用,或被告主觀上有容任詐騙集團使用其帳戶之犯意,已如前述,自難遽論被告對於提供之帳戶會遭詐欺集團用以詐騙,或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詐欺所得之去向,有何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自亦不構成一般洗錢罪或幫助洗錢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江怡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方式 遭詐騙財物 證據 備註 1 白芷薇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5月17日凌晨3時,以臉書暱稱「陳晨晨」在臉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MARZ23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白芷薇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20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於同日凌晨3時36分完成繳費。 2000元(112年112年5月17日凌晨3時0,至位在新北市樹林區之全家便利商店繳款)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白芷薇指訴、證人楊婷安之證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繳款明細、網銀國際會員資料及儲值流向 113年度偵字第9233號 2 葉仲豪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手機之真意,於112年9月12日下午1時許,以臉書暱稱「陳陳」在臉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小米手機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葉仲豪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指定之帳號供匯款,告訴人即依指示匯款,陳耀宗嗣未依約交付手機,始知受騙。 2000元(112年9月12日下午3時39分匯款2000元至陳筱蒨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蔡仲豪指訴、證人陳筱蒨之證述、陳筱蒨所申設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ATM匯款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20570號 3 王靖傑 (提告) 陳耀宗無出交付款項之真意,於112年10月13日晚間7時10分許,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在臉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欲收購GASH點數卡云云,致告訴人王靖傑陷於錯誤而將價值20900元之GASH點數之卡號及密碼移轉予陳耀宗,陳耀宗未依約給付款項,始知受騙。 價值20900元之GASH點數 (112年10月13日晚間某時將價值20900元之GASH點數帳號密碼交予被告)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王靖傑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ATM匯款明細、網銀國際儲值流向、會員資料及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被告臉書帳號註冊資料 113年度偵字第7418、10517號 4 鄭琪樺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1月22日晚間7時43分許前之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在臉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鄭琪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嗣依指示匯款陳耀宗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5880元 (112年11月22日晚間7時43分匯入3000元至張睿兆豐銀行託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11日下午4時29分匯入2880元至邱暐恩名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鄭琪樺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帳戶個資檢視表、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25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104號不起訴處分書 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 5 黃唯心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2月7日下午5時前之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在臉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jeff satur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黃唯心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3045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於同日晚間7時44分完成繳費,然未取得門票始知受騙 3045元(112年12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至位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7~11便利商店繳款)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黃唯心指訴、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繳款收據、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4日金字第11212140004號函 113年度偵字第6648號 6 王建翰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2月9日上午11時前之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在臉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美波」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王建翰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26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於同日中午12時34分完成繳費,然未取得門票始知受騙 2600元(112年12月9日中午12時34分許,至位在臺北市○○區○○○路○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繳款) 被告之供述、告告訴人王建翰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 7 林冠翰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棒球賽票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2月9日晚間11時21分許前之某時,以Messenger暱稱「陳耀宗」向公眾佯稱其有亞洲錦標賽棒球賽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林冠翰於錯誤而應允購買,嗣依指示匯款陳耀宗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棒球賽票門票,始知受騙。 5000元( 匯入邱暐恩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林冠翰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6012號 8 程郁凱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2月13日下午9時2分許前之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陳耀宗」向公眾佯稱其有reona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程郁凱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嗣依指示匯款陳耀宗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5000元 ((112年12月14日晚間7時16分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程郁凱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匯款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10517號 9 黃于綺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2月27日某時,以Messenger暱稱「陳耀宗」向公眾佯稱其有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黃于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嗣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3880元 (112年12月27日上午11時43分、46分匯入3880元至鄭吉宏名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黃于綺指訴、證人鄭吉宏之證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匯款明細、鄭吉宏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113年度2856號 10 吳世璋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12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許前之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向公眾佯稱其有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吳世璋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26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完成繳費,然未取得門票始知受騙 5000元(112年12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許,至萊爾富超商繳款)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吳世璋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繳款發票、匯款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 11 王藝霓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3年1月14日上午11時許前之某時,以Messenger暱稱「陳耀宗」向公眾佯稱其有KINGGUN門票可出售云云,致王藝霓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嗣依指示匯款陳耀宗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7000元(113年1月14日上午11時26分許匯入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王藝霓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匯款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 12 劉冠彬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3年1月15日下午4時30分許前之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向公眾佯稱其有周杰倫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劉冠彬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嗣依指示匯款陳耀宗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10000元( 113年1月15日下午5時15分許匯入被告指定吳佳馨名下之台新銀行銀行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程郁凱指訴、證人吳佳馨之證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匯款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10517號 13 胡芷寧 (未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3年1月19日中午12時前之某時,以LINE暱稱「寒」及IG「陳挨」向公眾佯稱其有紅白藝能大賞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被害人胡芷寧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指定之帳號供匯款,經被害人於同日中午12時5分匯款4000元完成匯款,嗣被害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4000元(113年1月19日上午12時5分許匯入陳耀宗指定之洗家名下聯邦商業銀行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被害人胡芷寧指訴、同案被告洗家、郭軒麟之供述、 洗家所申設聯邦商業銀行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IG對話紀錄、匯款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32206號 14 彭怡菁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3年1月19日下午3時26分前之某時,以LINE暱稱「高處不勝寒」向公眾佯稱其有紅白藝能大賞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彭怡菁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指定之帳號供匯款,經彭怡菁於同日下午3時26分匯款2000元完成匯款。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2000元(113年1月19日下午3時26分匯入陳耀宗指定之洗家名下聯邦商業銀行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彭怡菁指訴、同案被告洗家、郭軒麟之供述、 洗家所申設聯邦商業銀行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32206號 15 林理惠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3年1月20日前之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耀宗」在臉書社團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鄭中基演場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林理惠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並依指示匯款7615元,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7615元(112年11月20日上午11時18分許匯入張智鈞名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林里惠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張智鈞之證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偵字第19584號不起訴處分書 113年度偵字第2586號 16 林紓君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3年1月20日前之某時,以臉書暱稱「陳賢賢」在臉書社團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K-MAX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林紓君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45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完成繳費,然未取得門票始知受騙 4500元(113年1月20日下午3時50分許至全家便利超商尊賢店繳款) 被告之供述、同案被告洗家、郭軒麟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林紓君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繳款收據。 113年度偵字 第21021號、113年度偵字第32206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方式 遭詐騙財物 證據 備註 1 田為盛 (提告) 陳耀宗於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田為盛佯稱:欲出售貝殼幣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貝殼幣,始知受騙。 1500元(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17分許,匯入陳耀宗指定之臺灣銀行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田為盛之證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藍新科技公司虛擬帳號會員資料、交易及款項流向記錄、穎信科技公司會員資料、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 112年度偵字第33269號 2 鍾曉慧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4月21日晚間11時22分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鍾曉慧佯稱:欲出售遠傳幣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遠傳幣,始知受騙。 1500元(112年4月21日晚間11時22分許依陳耀宗指示匯入葉育衡名下中國信託銀行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鐘曉慧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葉育衡之證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託000-000000000000號帳號交易明細、網銀國際會員資料、臉書調閱資料 114年度偵字 第734號 3 朱品璇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4月22日下午5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陳陳(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朱品璇佯稱:欲以1050元,向其收購1000點之open point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移轉點數,詎料告訴人移轉open point點數1000點後,被告未依約給付款項並失聯,告訴人始知受騙。 Openpoint點數1000點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朱品璇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手機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 113年度偵緝字第16號 4 簡辰紘 (提告) 陳耀宗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於112年9月19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陳」在臉留言向公眾佯稱其有POST MALONE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簡辰紘之友人張舒媛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指定之帳號供匯款,經簡辰紘於同日下晚間11時56分匯款4000元完成匯款。 4000元(112年9月19日晚間11時56分匯款4000元至陳筱蒨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簡辰紘指訴、證人陳筱蒨之證述、陳筱蒨所申設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ATM匯款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20570號 6 劉士鈞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9月21日下午4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陳」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劉士鈞佯稱:有火車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229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完成繳費,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車票,始知受騙。 2290元(112年9月21日下午5時06分許,至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林口采都店繳款) 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劉士鈞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繳款明細、網銀國際儲值流向、會員資料及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 113年度偵字 第27857號 7 徐鍾賢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9月23日18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陳泉業」,在社群軟體FACEBOOK「台鐵換票」社團頁面上,以私訊向告訴人徐鍾賢佯稱:販售車票,須以代碼繳費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允諾購買,陳耀宗並提供1145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完成繳費,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車票,始知受騙。 1145元 (112年9月23日20時40分,在臺東市○○路0段000號,透過超商代碼繳費之方式繳款1,145元) 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徐鍾賢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繳款明細、網銀國際儲值流向、會員資料及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 114年度偵字第15427號 8 林庭安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0月5日下午6時58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泉業」之Messenger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林庭安佯稱:有草蜢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14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完成繳費,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1400元(112年10月5日晚間8時4分許,至位在全家便利超商高雄龍江店繳款) 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安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繳款明細、網銀國際儲值流向、會員資料及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 113年度偵字第31617號 9 劉昕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0月6日下午6時58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泉業」之Messenger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劉昕佯稱:有簡單生活節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455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完成繳費,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門票,始知受騙。 4550元(112年10月6日下午5時40分許,至位在全家便利超商宜蘭南館店繳款) 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劉昕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繳款明細、網銀國際儲值流向、會員資料及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 113年度偵字第31617號 10 張俞涵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0月13日下午5時58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售咖啡」、「唉唷」之Dcard及LINE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張俞涵佯稱:有脫口秀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10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完成繳費,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脫口秀門票,始知受騙。 1000元 (112年10月13日下午5時58分許,至全家便利超商淡水水源店繳款)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張俞涵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楊婷安之證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繳款收據、網銀國際儲值流向、會員資料及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 114年度偵字 第1853號 11 邱襄均(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1月5日晚間10時許前之某時,以暱稱「陳耀宗」之Messenger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邱襄均佯稱:有球賽門票得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50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完成繳費,均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5000元 (112年11月5日晚間10時42分許,至位在嘉義縣○○鄉○○村○○路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三興店繳款)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邱襄均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113年度偵字 第9358號 12 黃君寶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1月11日中午12時24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Messenger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黃君寶佯稱:有球賽門票得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24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被害人完成繳費,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球賽門票,始知受騙。 2400元 (112年11月11日中午12時56分許,至位在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和東店繳款)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黃君寶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其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113年度偵字 第10517號 13 賴玟諭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1月11日上午10時47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asd94520」之DCARD及暱稱「asd861207」之LINE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賴玟諭佯稱:有ENHYPEN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嗣依指示匯款陳耀宗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6300元 (無卡存入陳明錡中國信託銀行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賴玟諭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26號不起訴處分書。 113年度偵字 第10517號 14 張嘉紘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1月12日晚間9時44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asd94520」之DCARD,傳送訊息向告訴人佯稱:有樂團TRASH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張嘉紘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嗣依指示匯款陳耀宗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5,000元 (匯入陳明錡中國信託銀行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張嘉紘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陳明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26號不起訴處分書。 113年度偵字 第10517號 15 詹凱崴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1月13日下午6時許前之某時,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asd94520」之DCARD,傳送訊息向告訴人詹凱崴佯稱:有上帝已死之脫口秀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嗣依指示匯款陳耀宗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2800元 (匯入陳明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詹凱崴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陳明錡之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陳明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26號不起訴處分書。 113年度偵字 第10517號 16 柯婕俐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1月14日下午1時48分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柯婕俐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嗣依指示匯款陳耀宗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4000元(於112年11月14日下午1時56分許,匯入被告指定之陳明錡名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柯婕俐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證人陳明錡之證述、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26號不起訴處分書。 113年度偵字 第2856號 17 蘇宇彤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1月8日下午2時47分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DCARD帳號暱稱「紅髮艾德」及LINE暱稱「天空」之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蘇宇彤佯稱:有DPR IAN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音樂會門票,始知受騙。 4200元(匯入何采軒土地銀行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蘇宇彤於警詢時之陳述,告訴人所提出對話記錄、匯款記錄、證人何采軒之證述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證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繳費收據 113年度偵字 第10517號 18 林欣儀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1月18日下午3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林欣儀佯稱:有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音樂會門票,始知受騙。 6500元(於112年12月6日上午10時2分許,匯款6,500元至被告指定蔡景翔名下中國信託銀行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林欣儀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臉書調閱資料、通聯調閱單。 113年度偵字 第9538、23871號 19 郭韋萱(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1月18日晚間11時25分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郭韋萱佯稱:有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嗣並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門票,始知受騙。 3,000元 (於112年11月19日凌晨0時12分許,匯款3,000元至被告指定之江培萱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郭韋萱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其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度2586號 20 賴政霖(未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1月19日晚間10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被害人賴政霖佯稱:有音樂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被害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音樂會門票,始知受騙。 4,500元 (於112年11月20日上午7時43分許,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被害人賴政霖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6012號、 114年度偵字 第9158號 21 李姿儀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1月21日下午3時13分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李姿儀佯稱:有二手單口喜劇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嗣並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門票,始知受騙。 2000元 (於112年11月21日下午3時13分許,匯款2,000元至被告指定張睿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李姿儀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張睿警詢之證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10517號 22 高琬舜(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1月29日中午某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後更改為陳賢賢)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被害人佯稱:有音樂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18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完成繳費,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1800元(112年12月4日中午12時18分許,至位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繳款) 被告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高琬舜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其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臉書查詢資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資料。 113年度偵字 第31542號 23 楊欣茹(未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2月6日某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被害人楊欣茹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被害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音樂會門票,始知受騙。 4600元 (於112年12月8日凌晨0時13分許,匯款2,300元至被告指定之洪依岑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於113年1月17日匯款2300元至被告指定之許議宸所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被害人楊欣茹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洪依岑、許議宸之證述、許議宸左列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臉書查詢資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資料 113年度偵字 第10517、29217號 24 曾毅鴻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2月7日上午7時59分前之某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賢賢)」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曾毅鴻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音樂會門票,始知受騙。 2,000元 (於112年12月7日上午7時59分許,匯款至被告指定之王鵬翔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曾毅宏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王鵬翔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6012號 25 洪紹恆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2月12日下午1時前之某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洪紹恆佯稱:有中華職棒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門票,始知受騙。 8,320元(112年12月12日下午1時8分許,匯款8,320元至被告指定邱暐恩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洪紹恆指訴、證人邱暐恩之證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113年度偵字第2856號 26 詹惠如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2月12日下午4時49許,以暱稱「票票票」、「心無掛礙」之line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詹惠如佯稱:有演唱會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30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完成繳費,嗣遲未取得約定之脫口秀門票,始知受騙。 3000元(112年12月12日下午6時27分許,至全家便利超商繳款)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詹惠如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繳款發票 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 27 章家騏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2月19日上午11時11分許前之某時,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章家騏佯稱:有鄭中基演唱會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音樂會門票,始知受騙。 3600元(於112年12月19日上午11時19分許,匯款3600元至被告指定之詹順吉於中華郵政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章家騏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6012號 28 王士綸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2月19日中午12時30許,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王士綸佯稱:有演唱會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36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被害人完成繳費,嗣被害人遲未取得約定之脫口秀門票,始知受騙。 3600元(112年12月19日下午6許,至全家便利商店中壢忠孝店繳款)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王士綸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繳款發票 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 29 劉依萍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2月19日下午6時26分許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劉依萍佯稱:有小七點數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點數,始知受騙。 1500元 (於112年12月19日晚間7時19分許,匯款1500元至被告指定黃子洋於國泰世華銀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劉依萍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匯款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6012號 30 沈宛芸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2月21日凌晨3時許前之某時,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沈宛芸佯稱:有演唱會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陳耀宗並提供45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完成繳費,嗣告訴人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4500元(112年12月21日凌晨3時許,至位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繳款1500元、112年12月23日凌晨時許,至位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繳款3000元)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沈宛芸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繳款收據 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 31 陳佳安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2月23日下午6時14分許前之某時,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陳佳安佯稱:可協助搶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門票,始知受騙。 6300元 (於112年12月18日下午3時32分許,匯款3900元至被告指定詹二伯於中華郵政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2年12月23日下午6時14分許,匯款2400元至被告指定楊哲宜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章家騏指訴、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6012號 32 黃莉萍 (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2月27日上午9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黃莉萍佯稱:有脫口秀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門票,始知受騙。 2500元 (於112年12月27日上午9時25分許,匯款2500元至被告指定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黃莉萍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113年度偵字2856號 33 陳瀅伃 (提告) 陳耀宗於113年1月2日下午2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陳瀅伃佯稱:有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音樂會門票,始知受騙。 5000元 (於113年1月2日下午2時48分許,匯款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林崇文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陳瀅伃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林崇文之證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113年度偵字2856號 34 李律霆(提告) 陳耀宗於113年1月5日某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李律霆佯稱:有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音樂會門票,始知受騙。 8000元 (於113年1月5日凌晨2時許,匯款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陳瑞舷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李律霆於警詢時之陳述、帳戶各資檢視表、臉書列印資料、轉帳明細 113年度偵字9358號 35 林宜潔(提告) 陳耀宗於113年1月7日中午12時47分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林宜潔佯稱:有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然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2000元 (於113年1月7日下午1時44分許,匯款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林宜潔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 第10517號 36 李詠祈(提告) 陳耀宗於113年1月10日下午6時54分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李詠祈宣佯稱:有演唱會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並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陳耀宗並提供4000元之超商繳費條碼,經告訴人完成繳費,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6000元 (於113年1月10日晚間7時3分許,匯款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日晚間7時許,至便利商店繳款4000元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李詠祈於警詢時之陳、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113年度偵字 第9358號 37 郭庭禛(提告) 陳耀宗於113年1月20日晚間11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郭庭禛佯稱:有脫口秀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然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脫口秀門票,始知受騙。 3000元 (於113年1月21日凌晨0時31分許,匯款3000元至被告指定古宏源所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警詢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郭庭禛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吳佳馨、古宏源之證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113年度偵字 第10517號、 38 莊登富(提告) 陳耀宗於112年12月30日晚間11時47分許,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告訴人莊登富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被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然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告訴人遲未取得約定之音樂會門票,始知受騙。 2000元 (於112年12月31日凌晨0時58分許,匯款65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郭軒麟行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陳耀宗、郭軒麟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莊登富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113年度偵字 第9358、23871號、114年度偵字5887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