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辰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868號、第39338號、第40288號、第40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辰諺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施辰諺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5年1月9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1月23日起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已因他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裁定被告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1月2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