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7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志強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被 告 白承恩選任辯護人 郭晏甫律師
楊善妍律師鄭家豪律師被 告 張靖哲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352號、115年度偵字第10077號、115年度偵字第10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杜志強犯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白承恩犯如附表二編號2-1至2-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扣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元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靖哲犯如附表二編號3-1至3-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扣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杜志強、白承恩、張靖哲分別於民國114年11月間、同年12月間、115年1月間加入許欣翔(本院另案審理中)所屬之販毒集團,負責依集團成員暱稱「信義工程」、暱稱「爸爸」指示,各自前往指定地點與毒品買家進行毒品交易(俗稱小蜜蜂)。渠等均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均基於與許欣翔及所屬集團成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黇許欣翔提供愷他命,再由通訊軟體SIGNAL暱稱「信義工程」、通訊軟體FACETIME「爸爸」等派單指示杜志強、白承恩、張靖哲,各自前往指定地點與買家完成愷他命之交易(各次交易資訊詳如附表一),之後杜志強、白承恩、張靖哲再分別將收取之現金交予集團成員,並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件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杜志強、白承恩、張靖哲及渠等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04-205、318-336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依法自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被告杜志強、白承恩、張靖哲各自與另案被告許欣翔及所屬販毒集團,就其有於附表一所載時地,以附表一所示價格、方式,販賣愷他命予附表一所載之購毒者等情,業據被告杜志強、白承恩、張靖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三卷第5-16、23-32 頁、偵二卷第9-22、69-73、95-99、121-130頁、本院卷第65-71頁;警三卷第75-78、79-1
01、113-116頁、偵一卷第33-57、105-115、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警三卷第149-150、151-165、169-177頁、偵一卷第65-74、111-115 頁、231-237頁、本院卷第49-56頁),並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憑,復有本院115年度聲搜字第537、339號搜索票(警三卷第41-42、187-188頁)、被告杜志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三卷第51-55頁、本院卷第135-139頁)、被告張靖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三卷第189-191、197-199頁、本院卷第149-1
51、155-157頁)、被告張靖哲遭查扣毒品現場照片(警一卷第188頁正反面)、本院115年度南院保管字第560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61頁)、證人李祈穎、黃為平、洪溢凱、邱郁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277-281、293-299、325-331、353-359頁)、證人黃為平提供之通訊軟體FACETIME帳號「ubereast000000000oud.com」翻拍照片(警三卷第309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之監視器畫面(警一卷第61-63頁、警三卷第487-491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之監視器畫面(警一卷第64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93-494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交接班之監視器畫面(警一卷第65-69、226-230頁、警三卷第495-503頁)、被告白承恩扣案手機內與通訊軟體SIGNAL暱稱「信義工程」、通訊軟體FACETIME暱稱「爸爸」之通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505-507 頁、偵一卷第169-171頁)、被告張靖哲扣案手機內與通訊軟體SIGNAL暱稱「信義工程」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第231-239頁正反面、警三卷第509-526頁、偵一卷第173-190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115年5月16日職務報告(本院卷第164頁)、本院115年贓字第317號收據(115年度南院保贓字第264號,被告張靖哲繳納犯罪所得42000元,本院卷第294頁)、本院115年贓字第383號收據(115年度南院保贓字第264號,被告白承恩繳納犯罪所得84000元,本院卷第390頁)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杜志強、白承恩、張靖哲各自與另案被告許欣翔及所屬販毒集團為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愷他命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列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故核被告杜志強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為、被告白承恩附表一編號2-1至2-14所為、被告張靖哲附表一編號3-1至3-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杜志強、白承恩、張靖哲為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前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故其於上開販賣前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即屬不罰之行為。又被告三人與許欣翔、暱稱「信義工程」、暱稱「爸爸」及所屬販毒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自應就前開所示犯行,均論以共同正犯。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杜志強、白承恩、張靖哲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
白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不諱,均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要件,依前揭判決意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各減輕其刑。
⒉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意即,被告供出之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之公務員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進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間,須具有先後及相當之因果關係,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前,調查或偵查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則嗣後查獲共犯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及相當之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查,被告三人均曾供述販賣之愷他命來源為「許欣翔」等語(偵二卷第96-97頁、警三卷第97-99頁、偵一卷第53-56頁、本院卷第54-55、61、68頁),經警追查並報告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檢署檢察官業已於115年6月25日起訴另案被告許欣翔涉有提供愷他命予本件被告三人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6月15日南檢和篤115偵8352字第11590491100號函(本院卷第263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 年度偵字第14442號起訴書(本院卷第295至305頁)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三人指述尚非子虛,進而讓檢警得以查獲另案被告許欣翔,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而可減輕其刑。惟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所能杜絕毒品氾濫之程度,認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已足評價對於查獲毒品來源之貢獻程度,尚不得免除其刑,此部分並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後,遞減輕之。⒊又被告杜志強之辯護人雖主張其犯罪動機係為抵償借車租
金、被告白承恩之辯護人則主張為警查獲時即全盤供出態度良好、被告張靖哲之辯護人復主張無毒品前科、販賣次數非多等情狀,應有情輕法重之處境,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三人各自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法定刑均已大幅減輕,近年來立法者陸續修正法規加高販賣毒品之法定刑,行政院並擬定策略加強查緝,被告三人依他人指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擴大毒品之流通性,對社會公眾健康構成威脅,又非偶一為之,對照適用上開減輕事由後可判處之刑度,殊無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並無情輕法重或刑罰過苛之情,自無再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被告三人均明知愷他命對他人之身
心健康均有危害,竟不思戒慎行事,無視我國查緝毒品之禁令及毒品對人體健康之戕害,販賣第三級毒品予他人,非但對施用者之身心造成傷害,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所為實應予非難;又被告杜志強曾於110年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入監執行完畢,其對於毒品之危害及國家嚴禁毒品之誡命知之甚詳,竟仍再重操舊業,其遵法意識低落,所為應予嚴懲;復考量被告三人本案之動機、目的、販賣數量、販賣金額,及被告三人偵審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渠等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工作、經濟生活與身體狀況(本院卷第223、227、239-243、338-34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被告三人附表一所犯均係販賣第三級毒品,被告杜志強販賣對象雖為二人然數量及金額較多,被告白承恩、張靖哲販賣對象均為二人,次數多寡不同,又被告三人係於一定期間內所犯,非屬中大盤賣家,並衡以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等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㈠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被告杜志強、張靖哲手機、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被告白承恩所有之手機,均係供被告三人各自為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用,業據被告三人自陳在卷(本院卷323-325頁),而該等均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附表三編號2被告白承恩所有之手機,因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三人稱每日所得均各自為6000元等語(本院卷第333-334頁),則被告杜志強、白承恩、張靖哲如附表一所示工作日分為4日、14日、6日,則各自犯罪所得分為24000元(6000元x4日)、84000元(6000元x14日)、36000元(6000元x6日),又被告白承恩、張靖哲業已繳回,有本院115年贓字第317號收據、115年贓字第383號收據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沒收。至被告杜志強部分尚未繳回,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所採義務沒收主義,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上述情形,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㈢其餘扣案物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至起訴書原聲請沒收被
告張靖哲扣案之愷他命13包等節,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因此部分涉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現為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爰不在本案聲請沒收(本院卷第316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旻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黃琴媛法 官 林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目索引】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115016394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115020500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115021349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他字第271號偵查卷宗:他字卷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8352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0077號偵查卷宗:偵二卷 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0764號偵查卷宗:偵三卷 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730號刑事卷宗:本院卷附表一:被告杜志強、白承恩、張靖哲販賣毒品及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被告即販毒者/ 駕駛車輛 購毒者 交易時間、 地點 毒品金額及數量 證據 1-1 杜志強 000-0000 李祈穎 114年11月6日 20時59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 1600元 2公克 ⒈證人李祈穎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273-276頁、他字卷第189-190頁)。 ⒉被告杜志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5-16頁、偵二卷第9-22頁、偵二卷第69-73頁、警三卷第23-32頁、偵二卷第95-99頁、偵二卷第121-130頁、本院卷第65-71頁)。 ⒊證人李祈穎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二卷第20頁正反面、警三卷第373-374頁)。 ⒋被告杜志強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二卷第23頁、警三卷第449頁)。 1-2 杜志強 000-0000 李祈穎 114年11月12日 2時4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 1600元 2公克 ⒈證人李祈穎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273-276頁、他字卷第189-190頁)。 ⒉被告杜志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5-16頁、偵二卷第9-22頁、偵二卷第69-73頁、警三卷第23-32頁、偵二卷第95-99頁、偵二卷第121-130頁、本院卷第65-71頁)。 ⒊證人李祈穎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二卷第21頁正反面、警三卷第375-376頁)。 ⒋被告杜志強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二卷第24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51頁)。 1-3 杜志強 000-0000 黃為平 114年11月10日 23時56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 3000元 3公克 ⒈證人黃為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283-292頁、他字卷第78-81頁)。 ⒉被告杜志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5-16頁、偵二卷第9-22頁、偵二卷第69-73頁、警三卷第23-32頁、偵二卷第95-99頁、偵二卷第121-130頁、本院卷第65-71頁)。 ⒊證人黃為平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136頁正反面、警二卷第13頁正反面、警三卷第385-387頁)。 ⒋被告杜志強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二卷第17頁反面、警三卷第446頁)。 1-4 杜志強 000-0000 黃為平 114年11月13日 4時53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 3000元 3公克 ⒈證人黃為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283-292頁、他字卷第78-81頁)。 ⒉被告杜志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5-16頁、偵二卷第9-22頁、偵二卷第69-73頁、警三卷第23-32頁、偵二卷第95-99頁、偵二卷第121-130頁、本院卷第65-71頁)。 ⒊證人黃為平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137頁正反面、警二卷第14頁正反面、警三卷第389-391頁)。 ⒋被告杜志強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二卷第19頁、警三卷第447頁)。 2-1 白承恩 000-0000 黃為平 114年12月22日 1時29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 3000元 3公克 ⒈證人黃為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283-292頁、他字卷第78-81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黃為平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138頁正反面、警二卷第15頁正反面、警三卷第393-395頁)。 ⒋被告白承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三卷第464頁)。 2-2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11日 15時59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26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15頁正反面、警二卷第29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03-404頁)。 ⒋被告白承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三卷第455頁)。 2-3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12日 16時00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27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16頁正反面、警二卷第30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05-406頁)。 ⒋被告白承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三卷第456頁)。 2-4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14日 20時26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28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17頁正反面、警二卷第31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07-408頁)。 ⒋被告白承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三卷第457頁)。 2-5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15日 15時18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29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18頁正反面、警二卷第32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09-410頁)。 ⒋被告白承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三卷第459頁)。 2-6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16日 15時28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30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19頁正反面、警二卷第33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11-412頁)。 ⒋被告白承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三卷第461頁)。 2-7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21日 15時37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31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20頁正反面、警二卷第34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13-414頁)。 ⒋被告白承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三卷第463頁)。 2-8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22日 15時08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32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21頁正反面、警二卷第35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15-416頁)。 ⒋被告白承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三卷第465頁)。 2-9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24日 20時07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33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22頁正反面、警二卷第36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17-418頁)。 ⒋被告白承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三卷第467頁)。 2-10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25日 1時10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34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23頁正反面、警二卷第37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19-420頁)。 ⒋被告白承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三卷第468頁)。 2-11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27日 14時47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35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24頁正反面、警二卷第38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21-422頁)。 ⒋被告白承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三卷第469頁)。 2-12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28日 15時55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36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25頁正反面、警二卷第39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23-424頁)。 ⒋被告白承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三卷第470頁)。 2-13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5年1月15日 18時57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37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26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95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25-426頁)。 2-14 白承恩 000-0000 邱郁婷 115年1月25日 20時48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邱郁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43-351頁、他字卷第141-143頁)。 ⒉被告白承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5-78頁、警三卷第79-101頁、偵一卷第33-57頁、偵一卷第105-115頁、警三卷第113-116頁、偵一卷第193-199頁、本院卷第57-64頁)。 ⒊證人邱郁婷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131頁正反面、警一卷第206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39-440頁)。 3-1 張靖哲 000-0000 洪溢凱 115年1月20日 18時26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張靖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149-150頁、警三卷第151-165頁、偵一卷第65-74頁、偵一卷第111-115頁、警三卷第169-177頁、偵一卷第231-237頁、本院卷第49-56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38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27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96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27-428頁)。 ⒋被告張靖哲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一卷第198頁、警三卷第483頁)。 3-2 張靖哲 000-0000 洪溢凱 115年1月22日 20時36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洪溢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11-323頁、偵一卷第7-14頁)。 ⒉被告張靖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149-150頁、警三卷第151-165頁、偵一卷第65-74頁、偵一卷第111-115頁、警三卷第169-177頁、偵一卷第231-237頁、本院卷第49-56頁)。 ⒊證人洪溢凱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39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28頁正反面、警一卷第197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29-430頁)。 ⒋被告張靖哲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一卷第199頁、警三卷第485頁)。 3-3 張靖哲 000-0000 邱郁婷 115年1月9日 16時53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邱郁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43-351頁、他字卷第141-143頁)。 ⒉被告張靖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149-150頁、警三卷第151-165頁、偵一卷第65-74頁、偵一卷第111-115頁、警三卷第169-177頁、偵一卷第231-237頁、本院卷第49-56頁)。 ⒊證人邱郁婷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200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31-432頁)。 ⒋被告張靖哲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一卷第202頁、警三卷第473頁)。 3-4 張靖哲 000-0000 邱郁婷 115年1月11日 3時40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邱郁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43-351頁、他字卷第141-143頁)。 ⒉被告張靖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149-150頁、警三卷第151-165頁、偵一卷第65-74頁、偵一卷第111-115頁、警三卷第169-177頁、偵一卷第231-237頁、本院卷第49-56頁)。 ⒊證人邱郁婷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201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33-434頁)。 ⒋被告張靖哲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一卷第203頁、警三卷第476頁)。 3-5 張靖哲 000-0000 邱郁婷 115年1月16日 16時18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邱郁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43-351頁、他字卷第141-143頁)。 ⒉被告張靖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149-150頁、警三卷第151-165頁、偵一卷第65-74頁、偵一卷第111-115頁、警三卷第169-177頁、偵一卷第231-237頁、本院卷第49-56頁)。 ⒊證人邱郁婷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129頁正反面、警一卷第204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35-436頁)。 ⒋被告張靖哲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一卷第208頁、警三卷第477頁)。 3-6 張靖哲 000-0000 邱郁婷 115年1月16日 22時07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邱郁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43-351頁、他字卷第141-143頁)。 ⒉被告張靖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149-150頁、警三卷第151-165頁、偵一卷第65-74頁、偵一卷第111-115頁、警三卷第169-177頁、偵一卷第231-237頁、本院卷第49-56頁)。 ⒊證人邱郁婷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130頁正反面、警一卷第205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37-438頁)。 ⒋被告張靖哲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一卷第209頁、警三卷第480頁)。 3-7 張靖哲 000-0000 邱郁婷 115年1月27日 19時01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⒈證人邱郁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43-351頁、他字卷第141-143頁)。 ⒉被告張靖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149-150頁、警三卷第151-165頁、偵一卷第65-74頁、偵一卷第111-115頁、警三卷第169-177頁、偵一卷第231-237頁、本院卷第49-56頁)。 ⒊證人邱郁婷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一卷第132頁正反面、警一卷第207頁正反面、警三卷第441-442頁)。 ⒋被告張靖哲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置(警一卷第210頁、警三卷第481頁)。附表二:被告杜志強、白承恩、張靖哲本案之論罪科刑編號 被告即販毒者/ 駕駛車輛 購毒者 交易時間、 地點 毒品金額及數量 論罪科刑 1-1 杜志強 000-0000 李祈穎 114年11月6日 20時59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 1600元 2公克 杜志強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2 杜志強 000-0000 李祈穎 114年11月12日 2時4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 1600元 2公克 杜志強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3 杜志強 000-0000 黃為平 114年11月10日 23時56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 3000元 3公克 杜志強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4 杜志強 000-0000 黃為平 114年11月13日 4時53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 3000元 3公克 杜志強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2-1 白承恩 000-0000 黃為平 114年12月22日 1時29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愷他命 3000元 3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2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11日 15時59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3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12日 16時00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4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14日 20時26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5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15日 15時18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6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16日 15時28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7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21日 15時37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8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22日 15時08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9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24日 20時07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10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25日 1時10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11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27日 14時47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12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4年12月28日 15時55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13 白承恩 000-0000 洪溢凱 115年1月15日 18時57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14 白承恩 000-0000 邱郁婷 115年1月25日 20時48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白承恩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3-1 張靖哲 000-0000 洪溢凱 115年1月20日 18時26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張靖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3-2 張靖哲 000-0000 洪溢凱 115年1月22日 20時36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張靖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3-3 張靖哲 000-0000 邱郁婷 115年1月9日 16時53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張靖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3-4 張靖哲 000-0000 邱郁婷 115年1月11日 3時40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張靖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3-5 張靖哲 000-0000 邱郁婷 115年1月16日 16時18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張靖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3-6 張靖哲 000-0000 邱郁婷 115年1月16日 22時07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張靖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3-7 張靖哲 000-0000 邱郁婷 115年1月27日 19時01分許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 愷他命 1000元 1公克 張靖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三:沒收之犯罪所用之物
所有人 品項 扣案 1 杜志強 IPHONE 11 PRO手機1支(含SIM卡1張) 115南院保管字第560號 2 白承恩 IPHONE SE手機1支 本件未扣案 3 張靖哲 IPHONE 13 手機1支(含SIM卡1張) 115南院保管字第5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