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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明潭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6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郭明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壹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被訴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部分,告訴人張○○(下稱甲女)、蔡○○(下稱乙男)分別為跟蹤騷擾之被害人,是依上開規定,判決書內關於其等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適當之遮隱,以保護甲女、乙男之身分。

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規定,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同法第310條之2規定甚詳。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㈢、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就犯罪事實一㈡、㈤、㈧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就犯罪事實一㈣、㈩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就犯罪事實一㈥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就犯罪事實一㈦、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被告犯罪事實一㈡、㈤、㈧所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一㈥所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一㈦、㈨所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揭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加重誹謗罪、跟蹤騷擾罪等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人,與甲

女僅係鄰居關係、與乙男則無任何關係,卻逾越往來分際,非法利用甲女、乙男及被害人林○○之個人資料,不斷騷擾、誹謗而為起訴書所載之非法行為,業使告訴人2人處於不安環境中,影響其等社會正常生活甚鉅,心理上亦承受極大壓力,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以新臺幣30萬元與告訴人2人和解,但為告訴人2人所拒絕,顯見其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本案數罪犯行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刑罰之邊際效應及適應於本案具體情形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行為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㈠ 郭明潭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一㈡ 郭明潭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一㈢ 郭明潭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一㈣ 郭明潭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一㈤ 郭明潭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一㈥ 郭明潭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一㈦ 郭明潭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犯罪事實一㈧ 郭明潭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犯罪事實一㈨ 郭明潭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犯罪事實一㈩ 郭明潭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犯罪事實一 郭明潭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8642號被 告 郭明潭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明潭與張○○(真實姓名詳卷)為鄰居,張○○與蔡○○則為學校同事,林○○則為蔡○○之前妻。郭明潭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間某日,撰寫附表一所示之信件,並將信件郵寄至張○○住處,以此方式騷擾張○○,足以影響張○○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基於實行跟蹤騷擾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3年9月間某日,撰寫附表二所示之信件,並在信封發信人地址處撰寫蔡○○之住處,復將信件投遞至張○○住處信箱,足以影響張○○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並足生損害於蔡○○。

(三)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3年9月12日,撰寫附表三所示之不實內容,並將字條張貼在張○○住處對面之牆上,以此方式騷擾張○○,足以影響張○○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四)意圖損害張○○之利益,基於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3年12月間某日,撰寫附表四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在信封發信人地址處撰寫張○○之住處,復以掛號方式郵寄予林○○,足生損害於張○○。

(五)意圖損害林○○之利益,基於實行跟蹤騷擾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4年1月13日,撰寫附表五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在信封發信人地址處撰寫林○○之住處,復以掛號方式郵寄予張○○,以此方式騷擾張○○,足以影響張○○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並足生損害於林○○。

(六)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4年1月16日,撰寫附表六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以掛號方式郵寄予○○高中(校名詳卷)教務處,以此方式騷擾張○○,足以影響張○○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並貶損張○○、蔡○○之名譽、社會評價。

(七)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實行跟蹤騷擾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4年1月21日,撰寫附表七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在信封發信人地址處撰寫蔡○○之住處,且在收信人處撰寫「小三收」,復以掛號方式郵寄予張○○,使處理信件投遞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以此方式騷擾張○○,足以影響張○○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並貶損張○○之名譽、社會評價,且足生損害於蔡○○。

(八)意圖損害蔡○○之利益,基於實行跟蹤騷擾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4年2月7日,撰寫附表八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在信封發信人地址處撰寫蔡○○之住處,復以掛號方式郵寄予○○高中(校名詳卷;收信人為張○○),以此方式騷擾張○○,足以影響張○○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並足生損害於蔡○○。

(九)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實行跟蹤騷擾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4年2月3日前某日,撰寫附表九所示之不實內容紙條(含張○○住址),並張貼在張○○住處附近之電線桿上,以此方式騷擾張○○,足以影響張○○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並貶損張○○、蔡○○之名譽、社會評價,且足生損害於張○○。

(十)意圖損害張○○之利益,基於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4年2月3日,撰寫附表十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在信封發信人地址處撰寫張○○之住處,復以掛號方式郵寄予林○○,足生損害於張○○。

(十一)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4年2月11日,撰寫附表十一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以掛號方式郵寄予蔡○○,以此方式騷擾蔡○○,足以影響蔡○○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張○○、蔡○○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明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蔡○○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信件影本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及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被告所涉上開罪嫌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被告上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告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一㈢㈣㈤㈧㈩部分,亦涉有跟蹤騷擾及加重誹謗犯行。然依卷附信件影本,部分信件內並未提到告訴人張○○、蔡○○之全名,一般人難以得知被告所指之人的真實身分,另部分信件寄送之對象為林○○,並非告訴人張○○、蔡○○,難認被告有騷擾告訴人張○○、蔡○○之犯意,又部分信件雖寄予告訴人張○○、蔡○○,但未使不特定人均得見聞信件內容,尚難逕以刑法加重誹謗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徐 書 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內容 備註 1 你好吖...你的工作場所應該就在附近而已,我上班經過常常看到你的車子停在○○學校外面空地旁邊,你是在學校教書嗎,你是老師嗎...你和那位閨密好朋友認識很久兩人作伙逗陣有段時間了... 全文如聲證2 2 你那位閨密好友看起來對你有好感,看來也很喜歡你吖,想同的你對那位閨密好友也有好感有喜歡他的感覺...還是你已經符合了,你是他女友,你和閨密好友是否已經試車了,終究男女作伙交往一起久了多會情不自禁,透過肌膚交流、愛撫、親吻就是想和心儀女生作那件最性福的事情了,慾火難耐衝動順其自然就滑進去了,互相滿足需求呢... 3 你多把你家裡大門鑰匙和遙控器多給了你的閨密好友,看起來他對你有一定的重要性,看來是離不開他可能在某部分功課做足,戰鬥力超強,在啪啪啪的時候內設讓你感到滿足舒服...若有到摩鐵兒去作啪啪的時候,閨密好友內設盡量滿足你在身體上的需求舒服,閨密好友也順事透一下有助身體健康吖附表二編號 內容 備註 1 今日8月18日蔡老師下午3點騎著機車到張老師家中,兩人相約作伙一起出遊約會...今日8月20日蔡老師白天有開車到你家中找你一起出遊約會...今日8月21日蔡老師也是開著白色車子來到你家中,接你一起出遊約會...今日8月22日蔡老師早上七點30分開著白色車子來到你家中接你出門,七點五十分蔡老師開著白色車子送你去車站坐車,你要去三天二夜8月24日才要回來,果然24日下午你聯絡蔡老師去那裡接你送你回家中吖... 全文如聲證3 2 騎著機車來到你家中陪伴你...這事情蔡師應該不知道,女師你腳踏兩條船,你是想換換新口味,蔡師吃膩了...相對女師有付不少,就是每次和蔡師出遊約會多打扮得賞心悅目給蔡師看吖,嘴甜給蔡師撒嬌,給蔡師在肢體接觸時給他摸柔,在身體上摸透透,甚至給蔡師騎上女師身體上,兩腳開開給蔡師修幹不知有多少次吖...蔡師也順便留下來在女師家裡過夜陪伴女師,同床共寢,女師順便去淋浴洗香香好了之後,在房間裡等待,來到兩人一起共眠作親密的事情,溫存一下滋潤愛撫親吻,女師兩腳開開讓蔡師騎上去,肉棒插入鮑魚穴,兩人作男歡女愛修幹的事吖,女師看起來那麼清純,私地下已經被男師玩到不行...是女師你是插座,男師是插頭,是插著黏住把不起來嗎... 3 8月31日晚間八點男師來到女師家中...男師也就順便留在女師家中過夜陪伴女師同睡吖,女師正當年輕30如狼40如虎,可能多要男師來給他的鮑魚餵飽,男師隨時可能要好好保持體力保養老二,這樣才能給女師幸福... 4 女師被同校男師搭訕和有婦之夫的男師搞在一起,出遊約會兩人出雙入對,甜蜜的很,為人師表把廉恥多丟到那裡去呀,還和男師在同居已經有二年多之久呀,一起出遊之後,男師就留下來陪伴女師共同睡覺,不知孤男寡女在房子裡在幹啥事情呢,女師會不會穿著很性感的睡衣誘惑男師,讓男師檔不住的肉欲和女師展開肌膚接觸親吻愛撫修幹呢附表三編號 內容 備註 1 張老師被同校蔡老師搭訕先聊天認識後彼此互有好感,兩人就在一起一同出遊約會,出雙入對,蔡老師多過來張老師家中過夜,和張老師同居已有二年多之久了,蔡老師是有家妻的人,在外面吃小三因為外面的野花比較香更喜歡刺激感,蔡老師的出軌不只是為了上床,是在尋找戀愛激情,只能與張老師這個情人做一對地下的戀人,重拾當年從未感受過的戀愛激情,蔡老師也是在尋找婚姻外的激情,都說妻不如妾,妾不如偷,男人就是這樣貪得無厭的動物,蔡老師只從學校暑期輔導之後幾乎每天晚上多會過來張老師家中過夜,陪伴張老師,摟著張老師同床共寢,每天滋潤一下,因為張老師下面多濕濕的需要蔡老師肉棒插入張老師的鮑魚穴,呻吟不斷互相滿足身體上的需求與快樂。 聲證4附表四編號 內容 備註 1 蔡○○老師在校內搭訕結識了一位女老師叫做張○○老師...兩人認識至今差不多已有三年的時間了呀,起初蔡○○老師偶爾會來張○○老師家中陪伴他過夜,之後次數越來越頻繁,就變成兩人在同居過夜吖,已婚的男人出軌不只為了上床,是在尋找戀愛的刺激、尋找婚姻外的戀情,他們兩人在一起有很長的時間,應該有過生理需求,互相滿足身體上的慾望,有了身體親密關係,蔡○○老師常帶張○○老師這位嫩妹出去事不是杆○○老師很爽吧... 全文如聲證8附表五編號 內容 備註 1 張○○老師你和蔡○○老師兩人在一起那麼久已經有兩年多至三年有了吧...你和蔡○○地下情難道林○○老師多不知情嗎,還是已經在懷疑,注意蔡○○老師晚上不在家中睡覺,每晚11點蔡○○老師多騎車到你張○○家中過夜陪伴伊的情人同床共眠,家花哪有野花香吖,溫柔體貼只要你給蔡○○老師撒嬌下去,蔡○○口袋的鈔票就掏出來了吖...你應該有和蔡○○發生過親密的關係吧,男人外遇就是想上你的床,青春的肉體,張○○老師你是要他的人還是要他的金錢呢,已經有去電告知林○○老師說明他的先生蔡○○老師在校和一位女老師張○○老師,兩人在一起有曖昧關係,兩人常常相約出遊,來到張○○家中過夜同居甚至兩人有過親密關係,上了張○○的床上了吖,插頭插上了插座吖... 全文如聲證9附表六編號 內容 備註 1 有位男老師叫蔡○○,在學校搭訕認識了一位年輕女老師名叫張○○老師,兩人聊天後互相有好感,兩人多一起出遊玩樂、吃飯、逛街、購物,關係越來越熟悉,出遊次數也越來越頻繁很像情侶在交往,蔡○○老師是有家庭老婆的人,張○○老師是單身者,兩人在一起久了所謂日久生情,蔡○○老師沒有同理心不顧忌他老婆的感受和張○○老師婚外情告外遇吖...張老師他是一個人住,禁不起寂寞難耐,剛好遇到蔡○○老師,兩人就這樣有了彼此這樣的親密關係,蔡○○禁不起誘惑,青春的肉體就是想上張老師的床上,終於如願達成每天和張老師晚上同床共寢你濃我濃,兩人正在享受甜蜜時光愛情的滋潤吖,放生林○○老師在家裡孤單一人過夜吖。 全文如聲證10附表七編號 內容 備註 1 今日12月28日晚間,蔡○○老師有來到張○○老師家中找他聊天相處,兩人相約一起出遊約會逛街購物吖...蔡○○老師和張○○老師兩人愛在兩腿之間情在高潮之後,蔡○○老師禁不起誘惑青春的肉體,而張○○老師禁不起寂寞,希望有個男人對她溫柔體貼關心問候噓寒問暖,兩人就這樣上了彼此的床,有了親密上的關係吖...張○○老師就會一直暗示蔡○○老師給他回應,其實取決於張○○只要他願意蔡○○老師隨時隨地可以進入他的家中,在一起同居過夜兩人在一起出遊約會甚至有生理需求還可以打炮一下吖,肉棒插入鮑魚穴頂到深處,享受愛愛的感覺呢...蔡○○老師騎著機車每晚11點左右來到他的親愛的情人家中陪伴他的情人做伙睡,做男人喜歡的事,插頭去找插座插著緊緊的吖,現在張○○老師過著甜蜜的時光和他心中愛的男人同進同出,一起吃喝玩樂,有時生理需求需要著來一下享受愛愛的快感,弄得張○○老師呻吟爽歪歪...張○○老師你介入林○○女師的家庭,強奪人家的先生當作你的愛人,真的不知羞恥,如果讓你的父母親知道,處事情何以堪,為人師表做人家的小三,每天還和蔡○○男師親親我我真噁心,不要臉枉費讀了那麼多的書吖...自食惡果看你們還有多久能繼續偷情下去吖,請張老師轉告蔡老師,出軌就是出軌,不要為自己的行為找任何藉口和理由... 全文如聲證12附表八編號 內容 編號 1 今日1月22日晚間蔡○○男師騎者機車來到伊的情人○○老師家中...蔡○○老牛吃嫩妹把他吃得死死的,○○女師對你言聽計從,○○女師被你的大鵰幹得很爽很舒服沒有你不行吖,你和張○○女師在一起那麼久了,至少有三年時間吧,張○○女師被你插了不少次數吧,他是不是有很爽的感覺,你和張○○女師每隔天兩天就會約出去玩樂吖,那麼也是不是每二天幹一次呢,生理需求嗎,○○女師比較年輕在性方面正興奮... 全文如聲證15附表九編號 內容 編號 1 這裡住一位年輕女老師張○○在校被同校男老師蔡○○搭訕...每天晚上11點男老師多騎著機車來到大塭寮○○號女老師家中過夜陪伴女老師,兩人同床共寢滋潤一下呀,那位男師叫蔡○○是個有家庭老婆的人,沒有同理心不顧忌老婆的感受,還和同校女老師在一起吃喝玩樂搞外遇,女老師張○○是男師蔡○○的小三,兩人在一起已有二年多之久了,女師是住在大塭寮○○房子裡... 全文如聲證13附表十編號 內容 備註 1 蔡○○男師1月22日晚間陪伴張○○女師出遊約會,1月24日下午四點多騎著機車載著張○○女師出遊約會...蔡○○和伊的情人張○○女師過的逍遙,難道你真的多無動於衷,一點多不在乎,你情願讓你先生蔡○○和張○○女師兩人在一起出遊約會,...蔡○○男師開著VISO1835回到蔡○○住處洗個澡弄好一切,晚間十點35分有回到張○○住處,今晚陪伴伊的情人○○女師兩人滋潤一下同床共眠親密一下,肉棒插入鮑魚穴插到最深處。 全文如聲證16附表十一編號 內容 備註 1 今日2月8日晚間六點蔡○○騎著機車來到張○○女師家中,兩人有約要一起乘車出遊約會...○○師和○○女師兩人在校園認識是同事,在同職場教書,難怪出軌那麼高,老牛吃嫩草,○○女師被○○男師這個老牛吃得舒舒服服的,莫非○○女師喜歡被老牛吃嫩草吖,因為經濟獨立穩定成熟穩重情緒管理很不錯有內涵,○○老師看上年輕貌美青春的肉體,想和○○女師上床和他發生親密地關係吖...○○男師你應該有和○○女師有肢體接觸,幹過○○女師,是不是很爽吖,肉棒插入鮑魚穴一進一出,插到最深處吖,有給○○女師感到滿足給他生理需求達到高潮呢,另外一方面你也有爽到吖,○○男師你和○○女師每晚多睡在一起,你和○○女師每週你和他多做了幾次吖,在性方面○○女師較年輕,性方面可能比較想要吖,○○男師你要盡量滿足○○女師的需求,不能給他失望呢,盡你全力把○○女師幹的舒舒服服呻吟的叫出聲音呢,不要停繼續吖... 全文如聲證17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