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嘉俊指定辯護人 本院特約公設辯護人張晉維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嘉俊自民國115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本案根據被告蘇嘉俊的供述,以及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足以確認被告在被害人住處引發火勢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的違反保護令罪的嫌疑重大。
二、依照被告與被害人的供述,以及上述事證,可知被告容易情緒失控進而實施高度危險的犯罪行為,足以認為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及放火行為的高度可能。因此訊問被告之後,本院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的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三、基於以上的理由,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的規定,裁定被告從115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