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95、19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旭峰選任辯護人 伍安泰律師被 告 王勁崴
許智凱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 之0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165、38777號;115年度偵字第128號、115年度軍偵字第61號)、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13318號【被告江旭峰部分】),及移請併案審理(114年度偵字第23785、31493、31494、37361號;114年度偵字第29927號、115年度偵字第12626號【被告王勁崴部分】),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均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江旭峰犯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刑及沒收。
王勁崴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
許智凱犯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一)江旭峰、王勁崴詐欺取財罪部分:江旭峰(綽號「小峰」、通訊軟體LINE暱稱「峰(皇冠符號)手機分期維修合約配件」、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百萬」)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NETX新世代通訊行北門總店」(下稱本案通訊行)之負責人,葉致硯(通訊軟體LINE暱稱「X」,本院另行審結)分別與江旭峰、王勁崴為朋友,渠等竟為下列犯行:
⒈江旭峰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胡瓜」、「儒哥」及其他不詳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詐取他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卡、測試人頭行動電話門號卡,再將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卡透過不詳方式提供與本案詐欺集團水房及話務機房成員作為收受、提領詐欺款項及撥打電話聯繫被害人之工具。
⒉王勁崴於民國114年3月間前,經江旭峰、葉致硯告知可出
售人頭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卡分別賺取新臺幣(下同)20,000元、2,000元報酬,雖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及在電信機構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卡,均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至不同金融機構及電信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卡使用,倘將申請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卡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卡遂行財產犯罪,並以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來源及去向,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卡被作為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直接或間接由葉致硯轉交與江旭峰,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卡提供與他人使用。
⒊江旭峰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江旭峰先測試其所收購、由王勁崴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本案中華電信門號卡」、「本案遠傳電信門號卡」,再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卡提供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輾轉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卡後,即將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本案中華電信門號卡」、「本案遠傳電信門號卡」,分別插入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下稱IMEI碼甲)、「000000000000000」(下稱IMEI碼乙)及「000000000000000」(下稱IMEI碼丙)號之行動電話內,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71、78所示時間,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71、78所示之人聯絡,另以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帳戶收受詐欺款項,於如附表二編號72至77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72至77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人察覺有異並未陷於錯誤,而未遂)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面交如附表二編號1至71、編號78所示款項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或匯款如附表二編號72至77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72至77所示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據以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二)江旭峰、王勁崴、許智凱賭博部分:江旭峰、許智凱(通訊軟體LINE暱稱「胖胖」)、葉致硯與「金富翁娛樂城」博弈網站(下稱本案博弈網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經營者,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或王勁崴單獨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共同或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江旭峰於114年3月7日20時3分許前某時,自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成年人取得本案博弈網站代理商帳號及密碼後,與許智凱分別自114年3月7日20時3分許前某時起至3月7日20時3分許止、於114年3月7日20時3分許,在臺南市地區,共同擔任本案博弈網站代理商,經許智凱媒介,招攬「陸家珩」(另案偵辦)加入下線會員,由江旭峰開通「陸家珩」博弈所需本案博弈網站會員積分(即開分),並提供本案博弈網站會員帳號及密碼(名稱「陸老闆」、帳號「kk88996」、密碼「aaaa8888」)予許智凱轉傳予「陸家珩」,供「陸家珩」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自行登入本案博弈網站下注簽賭各項賭博遊戲。
⒉許智凱於114年4月10日19時32分許,另自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成年人處取得本案博弈網站代理商帳號及密碼(名稱「大股東-帥澤」、帳號「hp1213」、密碼「aaaa9999」)後,與葉致硯分別自114年4月10日19時32分許起至114年4月24日9時1分許止、自114年4月10日19時32分許後某時起至114年4月24日9時1分許止,在臺南市地區,共同擔任本案博弈網站代理商,招攬包含葉致硯、王勁崴及其他不特定賭客為下線會員,由葉致硯以許智凱取得前開代理商之帳號及密碼登入本案博弈網站代理商管理系統開設會員帳號及密碼(名稱「大股東-會員西瓜」、帳號「vip1111」、密碼不詳;名稱「大股東-會員葉」、帳號「g132ac5」、密碼不詳;名稱「大股東-會員 胖2」、帳號「baks5563」、密碼不詳),提供予葉致硯、王勁崴及其他不特定賭客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自行登入本案博弈網站下注簽賭各項賭博遊戲;王勁崴並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114年4月10日19時32分許後某時起至4月24日9時1分許止,在不詳地點,使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前開自行開設之會員帳號及密碼、葉致硯提供本案博弈網站不詳會員帳號及密碼,自行登入本案博弈網站下注簽賭「雷神之錘」、「戰神賽特」、「百家樂」等賭博遊戲。賭博方式為由賭客在各賭博遊戲中押注所欲下注的數量金額,依各該賭博遊戲規則認定輸贏,如有押中者,即可贏得各該賭博遊戲預設賠率計算之積分,並可兌換等值之現金;未押中者,積分即悉歸本案博弈網站經營者所有,並需賠付等值之現金,而無論「陸家珩」、葉致硯、王勁崴及不特定賭客之輸贏,江旭峰、許智凱、葉致硯均可分別依照「陸家珩」、葉致硯、王勁崴及不特定賭客所下注金額,抽取一定比例之佣金(即水錢)牟利,以上開方式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利。
(三)經警於114年11月13日,持本院法官核發之114年聲搜字第2141號搜索票,至江旭峰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8樓之3居所、本案通訊行及許智凱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2居所執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暨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江旭峰、王勁崴、許智凱於本院審理之自白。
(二)附表二「證據」欄所示證據。
(三)起訴部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服務中心114年9月19日服字第1140000124號函暨所附申辦人資料1份(警8卷第317至324頁)、被告王勁崴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14年3月1日0時許起至3月15日24時許止雙向通信紀錄(含行動上網歷程之位置資訊)1份(偵7卷第143至270頁)、本案中華電信門號卡【0000000000號】於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雙向通信紀錄(含行動上網歷程之位置資訊)各1份(警8卷第387至395頁)、IMEI碼序號反求通聯分析報告(警5卷第283至284頁)、王勁崴詐欺案通聯分析偵查報告IMEI碼甲於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10月10日止調閱號碼、雙向通信紀錄(含行動上網歷程之位置資訊)l 份(【偵查報告】警8卷第355至361頁;【IMEI:000000000000000號】警8卷第415頁;【IMEI:
000000000000000號】警8卷第416至418頁;【IMEI:000000000000000號】警8卷第419至443頁;【IMEI:000000000000000號】警8卷第445至471頁;【IMEI:000000000000000號】警8卷第489至491頁;【IMEI:000000000000000號】警8卷第493至497頁;【IMEI:000000000000000號】警8卷第499至501頁;【IMEI:000000000000000號】警8卷第503至565頁)、證人李紹彤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各1份(警8卷第643、647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3日遠傳(發)字第11410924918號函暨所附申請書1份(警8卷第325至336頁)、本案遠傳電信門號卡【0000000000號】於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雙向通信紀錄(含行動上網歷程之位置資訊)各1份(警8卷第397至412頁)、IMEI碼序號反求通聯分析報告(警5卷第285至289頁)、王勁崴詐欺案通聯分析偵查報告暨所附
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10月10日止調閱號碼、雙向通信紀錄(含行動上網歷程之位置資訊)各l份(【偵查報告】警8卷第第355至361頁;【IMEI:000000000000000號】警8卷第475至487頁;【IMEI:000000000000000號】警8卷第473至474頁)、被告江旭峰、被告王勁崴所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申設人資料暨於114年3月16日8時許起至114年3月27日24時許止雙向通信紀錄(含行動上網歷程之位置資訊)各1份(警8卷第339至349頁)、被告江旭峰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警5卷第325至344頁)、統一超商道成門市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張【即本次被告江旭峰提領2萬元交付與被告王勁崴】(警8卷第352頁)、Google地圖「臺南市○區○○路0段0號至本案通訊行」、「臺南市○區○○街0號至本案通訊行」網頁搜尋結果截取照片2張(偵7卷第413頁)、被告江旭峰扣案iPhone 17 Pro內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胡瓜」對話紀錄截取照片4張(警8卷第753至755頁)、115年2月26日員警職務報告暨所附被告王勁崴另案查扣iPhone 13 Pro行動電話內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輔導長」對話紀錄1份(偵7卷第277至284、299至327頁)、本院114年聲搜字第2141號搜索票【江旭峰】2份(警8卷第893至894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江旭峰】各2份(警8卷第895至903頁)、扣押物品照片【搜索江旭峰】1份(警8卷第905至917、929至930頁)、本案郵局帳戶申設人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l份(警1卷第71至83頁)、本案富邦帳戶申設人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偵7卷第271至273頁)
(四)114偵23785、31493、31494、37361併辦部分: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2份(併警2卷第29至31頁)
(五)114偵29927併辦部分:告訴人林佳萱提出之理財存款憑據、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併偵5卷第41、45至46頁)
四、檢察官就被告王勁崴移送併辦部分(附表二編號3、27、28、
73、74、75、76、77),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全部相同,為實質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五、量刑及沒收:
(一)審酌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利用人性弱點接觸被害人,進而對其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對於詐欺被害人而言,其等交付之財物往往不限於自身所有,甚至包括向親友借貸所得,是以被害人一旦遭詐騙,不但因自身財產大量損失以致其日常生活用度即刻受到極大限制,往往更因被害人大量向親友借款而高度負債;而一旦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被害人往往須多次往返法院,期能透過司法程序主張自身權益,然因遭查獲者多係下游車手,資力微薄,被害人因無法獲償,因而陷入重度憂鬱甚至輕生者比比皆是。被告江旭峰、王勁崴明知上情,仍因貪圖一己私利,江旭峰加入詐欺集團聽命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參與詐欺行為之分工,為上列犯行;被告王勁崴則提供帳戶、門號使詐欺集團便利遂行詐欺、洗錢犯行,其等所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妨礙國家對於詐欺行為之刑事訴追,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之金額,而被告王勁崴迄未能與告訴人等和解,且未賠償告訴人分文;被告江旭峰與告訴人李朝龍、黃玉婷、林炳煌、林子庭(附表二編號11、61、70、76【本院115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190號】)、蔡俊祥、施心浩(附表二編號73、74【本院115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191號】)、魏政英、簡方真(附表二編號29、58【本院115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201號】)成立調解,但尚未履行給付義務,且未與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另被告江旭峰、王勁崴、許智凱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竟以前述賭博方式獲取財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規模、參與程度,所為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另審酌被告江旭峰、王勁崴、許智凱之前科素行,被告王勁崴、許智凱始終坦承犯行,被告江旭峰於偵查及審理之初均否認犯行,於最後審理期日方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求處被告江旭峰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所犯各罪分別判處至少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之刑度,然本院審酌上情認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以足當其罪,併予敘明。
(二)至被告江旭峰尚有其他詐欺案件於其他法院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而被告本案所犯各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應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之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六、沒收:
(一)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扣案物,係被告江旭峰所有,供其本件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之物,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之規定,在其所犯罪詐欺罪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電腦主機,為被告江旭峰所有,供其本件犯罪事實一(二)賭博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其所犯賭博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三)被告王勁崴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幫助詐欺、洗錢犯行獲得報酬共2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其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四)被告許智凱供承因本件賭博犯行得800元(本院卷二第21頁),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追徵之。
(五)被告王勁崴提供之附表一門號SIM卡及帳戶資料,雖為其犯罪所用之,然財產價值甚微,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本案詐欺集團自被害人處收取之款項,雖係洗錢之財物,然並無證據證明仍由被告江旭峰、王勁崴保有,對被告江旭峰、王勁崴諭知沒收顯屬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七)其餘扣案物品與被告等人本案犯行無涉,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第48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5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268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宜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王勁崴交付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卡(民國/新臺幣)編號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方式 交付物品 所獲報酬 報酬交付方式 1 114年3月7日17時6分許至3月9日21時6分許間某時 本案通訊行 王勁崴於左列時、地交付右列門號卡與江旭峰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卡(下稱本案中華電信門號卡) 王勁崴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提供左列門號卡與江旭峰未獲取報酬 2 114年3月12日20時57分許至3月31日間某時 臺南市中西區不詳熱炒店 王勁崴於左列時、地交付右列門號卡與葉致硯,由葉致硯轉交與江旭峰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卡(下稱本案遠傳電信門號卡) 2,000元 江旭峰交付現金與葉致硯,葉致硯收受左列門號卡時當場交付與王勁崴 3 114年3月19日16時12分許至3月27日17時46分許間某時 本案通訊行 王勁崴於左列時、地交付右列帳戶與江旭峰 王勁崴申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富邦帳戶) 2萬元 江旭峰於3月27日17時46分許提領現金交付與王勁崴 4 114年3月19日16時12分許至3月27日17時46分許間某時 本案通訊行 王勁崴於左列時、地交付右列帳戶與江旭峰 王勁崴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本案詐騙集團使用IMEI碼 本案詐欺集團施用之詐術 匯款或面交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 主文及沒收 以下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 1 黃崇熙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薇羽@Lily_兆興股票」、「兆興客服」、「雲水禪心@陳冠驊老師」之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崇熙佯稱:可下載「ZXWEA」軟體,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黃崇熙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即右列1.面交前)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嗣陸續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3月11日12時30分許/彰化縣○○鄉○○路000號/6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崇熙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訴人黃崇熙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照片4張 ⒋訴人黃崇熙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2附表二-中華」資料夾內「3.黃崇熙」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 許景森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羽珊」、「善信投資在線營業員No.1」之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17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許景森佯稱:可下載「善信」投資網站,面交投資款項,保證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許景森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3月17日接獲左列電話後某時/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0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景森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詐騙面交車手面容照片、工作證照片、告訴人許景森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證影本及照片、商業合約保密協議書影本及照片各1份 ⒋告訴人許景森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2附表二-中華」資料夾內「1.許景森」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 葉萬凱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以純」之不詳成員,於113年12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葉萬凱佯稱:可面交投資股票款項,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葉萬凱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3月26日15時55分許/桃園市中壢區元生二街忠孝停車場內/2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萬凱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葉萬凱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2附表二-中華」資料夾內「2.葉萬凱」檔案)手機通話紀錄各1份 ⒋告訴人葉萬凱手機通聯紀錄截取照片3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4 曹仁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鳳薪」、「張子瑜」、「宏遠哲睿 VIP專員」之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曹仁佯稱:可下載「宏遠哲睿」軟體,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曹仁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嗣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3月26日接獲左列電話後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23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仁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曹仁宏遠/哲睿交割憑證照片、商業操作合約書照片、工作證照片8張 ⒋告訴人曹仁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2附表二-中華」資料夾內「4.曹仁」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以下為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至67部分: 5 林秀芳 (未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蕊」、「M.L.Edge&竑柏投資(營業代理人)」之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秀芳佯稱:可下載「「M.L.Sod.Edge」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林秀芳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5月5日9時許/新北市○○區○○○街0號/5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秀芳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被害人林秀芳國庫繳款書照片1張 ⒋告訴人林秀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35.林秀芳」檔案) ⒌被害人林秀芳通話紀錄截取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6 張近歐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紫涵」、「雲端管家-哆哆」、「蔡(愛心信封符號)昕蓉*」等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26日前某時起,撥打行動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張近歐佯稱:可下載「數位雲端」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近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5月26日14時57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7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近歐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許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張近歐數位雲端系統操作合約書1份 ⒋告訴人張近歐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28.張近歐」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7 沈慶神 (提告)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雨臻」、「劉慧玲專員」、「創鼎提領作業員」、「麥格理克服欣怡」、「黃庭萱」等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9日前某時起,撥打行動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沈慶神佯稱:可面交投資款項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沈慶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2日12時許至13時許間某時/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18萬元、3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沈慶神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沈慶神商業操作合約書、理財存款憑證及工作證照片3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8 李家珍 (提告)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佩茹」之不詳成員,於114年1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家珍佯稱:可至投資平台,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李家珍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5月12日10時許/屏東縣○○市○○路000號/30萬9,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家珍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李家珍同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照片及影本各1份 ⒋告訴人李家珍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1.李家珍」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9 周安依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羽珊」、「善信投資在線營業員No.1」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周安依佯稱:可至「M.L.Edge(自營內部)」投資網站,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周安依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5月14日10時30分許/高雄市左營區重光路原生植物園/3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安依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周安依國庫繳款書照片1張 ⒋告訴人周安依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40.周安依」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0 邱駿勝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誠靜投資」、「青石板證券-線上營業員No.138」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邱駿勝佯稱:可下載「青石板證券」、「誠靜證券」軟體,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邱駿勝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5月15日18時許/花蓮縣花蓮縣○○市○○○街00號/價值180萬元黃金(重量不詳)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駿勝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南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各2份) ⒊告訴人邱駿勝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25.邱駿勝」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1 李朝龍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蔚然」、「柏瑞營業員」、「TDCC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18日起,撥打行動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朝龍佯稱:可下載「柏瑞數位」軟體,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李朝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7月9日17時29分許/臺南市○○區○○街00號/17萬4,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朝龍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李朝龍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條及工作證照片1張 ⒋告訴人李朝龍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41.李朝龍」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2 曹義生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羽萱」、「營業員No.39」、「樂天在線客服」、「普惠先生」之不詳成員,於114年月6月13日前某時起,撥打行動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曹義生(起訴書附表三均誤載為「曹義仁」應予更正)佯稱:可下載「冠陞PRO」、「聯元精投國際」軟體,以面交或匯款方式交付投資款項,保證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曹義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1.面交/114年6月13日20時20分許/臺南市○市區○○○街0號/40萬元 2.面交/114年6月13日22時2分許/臺南市○市區○○○街0號/20萬2,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義生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曹義生商業操作合作協議書、樂天證券交割憑證照片2張 ⒋告訴人曹義生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6.曹義生」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3 舒惠芬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慧悠」之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舒惠芬佯稱:可下載「M.LEDGE」軟體,以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等語,致告訴人舒惠芬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5月26日13時5分許/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1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舒惠芬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舒惠芬國庫繳款書影本、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2份 ⒋告訴人舒惠芬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4.舒惠芬」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4 陳秀委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曉玉(愛心)幫」、「雲端管家-端端」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秀委佯稱:可下載「翔發」軟體,以面交或匯款方式交付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秀委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1.面交/114年5月27日15時2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對面/105萬元 2.面交/114年6月12日17時4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對面/20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秀委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陳秀委數位雲端系統操作合約書影本1份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5 王筱萍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柒(玫瑰花符號)」、「景總」、「EDGE官方認證客服」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5日16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王筱萍佯稱:須先交付30萬元款項始得參與「夢想共享空間」升級經理計畫等語,致告訴人王筱萍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5月27日15時30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3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筱萍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王筱萍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52.王筱萍」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6 王品心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麥芽․秘書」、「景總」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5日16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王品心佯稱:可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王品心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5月27日20時30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2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品心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王品心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IWC平台加值收款憑證照片1張 ⒋告訴人王品心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51.王品心」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7 施梅茜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婉晴」、「張傑/Jack」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施梅茜佯稱:可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施梅茜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5月28日19時許/臺中市○○區○○○路00巷0號/50萬元、黃金(重量1兩7錢) ⒈證人即告訴人施梅茜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施梅茜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58.施梅茜」檔案) ⒋告訴人施梅茜通聯記錄截取照片1張 ⒌告訴人施梅茜AI PUBLIC研發智能憑證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8 侯尚霖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斐娟」、「李夢琪」、「台德官方營業員」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侯尚霖佯稱:可下載「台德投資」軟體,面交投資款項,保證獲利等語,致告訴人侯尚霖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5月28日20時許/南投縣○○鄉○○巷0○0號/1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侯尚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侯尚霖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1份 ⒋告訴人侯尚霖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7.侯尚霖」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9 顏雲生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力智官方營業員」、「數雲AI系統管家」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顏雲生佯稱:可下載「力智」、「數雲AI系統」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顏雲生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1.面交/114年5月29日15時18分許/宜蘭縣○○市○○路000號/10萬元、美金5,000元 2.面交/114年6月2日9時47分許/宜蘭市○○路0段00巷0號/2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顏雲生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顏雲生力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證影本、數雲AI系統操作合約書影本2份 ⒋告訴人顏雲生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44.顏雲生」檔案) ⒌告訴人顏雲生通話紀錄截取照片2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0 郭麗珍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佳琦」、「數雲AI系統管家」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郭麗珍佯稱:可下載「數雲AI系統」軟體,面交投資款項,保證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郭麗珍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1.面交/114年6月2日11時30分許/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100萬元 2.面交/114年6月9日9時30分許/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50萬元 3.面交/114年6月12日接獲左列電話後/宜蘭縣○○鎮○○路0號羅東火車站2樓女廁/8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珍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郭麗珍數雲AI系統操作合約書、保密協議書、長悅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4份 ⒋告訴人郭麗珍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9.郭麗珍」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1 王芊驊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何丞唐」、「邱伶俐」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王芊驊佯稱:可下載「台德投資」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王芊驊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2日16時3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3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芊驊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王芊驊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50.王芊驊」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2 吳美靜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婉茹(展新投顧)」、「樂天在線客服」之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吳美靜佯稱:可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吳美靜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1.面交/114年6月2日/新北市○○區○○路000號、250之3號1樓/18萬9,211元 2.面交/114年6月9日/新北市○○區○○路000號、250之3號1樓/40萬0,97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美靜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吳美靜樂天證券交割憑證、工作證照片4張 ⒋告訴吳美靜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46.吳美靜」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3 李文賢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文賢佯稱:可面交投資款項,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李文賢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2日接獲左列電話後/臺中市○區○○路000號/9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之子李碩哲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即告訴人李文賢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 ⒋被害人李文賢數位雲端操作系統合約書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4 蕭立宏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江國中」、「陳亞婷」、「數雲AI系統管家」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蕭立宏佯稱:可至「數位AI雲端系統」投資網站,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蕭立宏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3日10時45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2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蕭立宏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蕭立宏數雲AI系統操作合約書、保密協議書影本各1份 ⒋告訴人蕭立宏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16.蕭立宏」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5 何雅婷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慧悠」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9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何雅婷佯稱:可匯款和面交投資款項,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何雅婷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3日11時37分許/嘉義市○區○○○00號/2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雅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何雅婷國庫繳款書照片1張 ⒋告訴人何雅婷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19.何雅婷」檔案) ⒌告訴人何雅婷通話紀錄截取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6 陳明珠 (未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夏韻芬」、「雲端客服-哆哆」之不詳成員,於114年2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陳明珠佯稱:須匯款或面交款項始可取得抽中之股票,並轉賣股票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陳明珠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3日接獲左列電話後/新北市汐止區湖前街110巷97弄/9萬0,05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明珠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被害人陳明珠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31.陳明珠」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7 吳思靜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琦琦-秘書」、「景總」、「軒皓」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吳思靜佯稱:可至「IWC平台」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吳思靜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1.面交/114年6月3日12時許至13時許間某時/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黃金(重量5兩5錢,價值約70萬9,000元) 2.面交/114年6月17日18時15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78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吳思靜於警詢時之證述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3.告訴人吳思靜通話紀錄截取照片2張 4.告訴人吳思靜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54.吳思靜」檔案) 5.告訴人吳思靜菱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儲匯收據及工作證、AIP公開研發網收據照片3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8 林佳萱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營業員-美昕」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佳萱佯稱:可下載「逸升智投」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林佳萱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3日13時6分許/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5萬6,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林佳萱逸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影本及照片2份、工作證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9 簡方真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虎鐵健身中心府中店」、「IWC線上客服」、「歆棠․秘書」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簡方真佯稱:可至「IWC平台」,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簡方真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3日13時2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42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簡方真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簡方真IWC平台加值收款憑證照片1張 ⒋告訴人簡方真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24.簡方真」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0 嚴玉華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婉清」、「達啟管家」之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嚴玉華佯稱:可以面交投資款項,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嚴玉華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3日20時許/臺南市○○區○○路0段00號/2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嚴玉華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嚴玉華數位雲端系統操作合約書影本1份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1 莊唯琳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琦(兔子符號)」、「張傑Jacky(副總)」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22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莊唯琳佯稱:可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莊唯琳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嗣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4日9時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5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唯琳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莊唯琳AIP公開研發網收據照片1張 ⒋告訴人莊唯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59.莊唯琳」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2 林媗晨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搗蛋精靈小舖」、「思敏-秘書」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媗晨佯稱:可至「IWC平台」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林媗晨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3日15時22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3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媗晨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林媗晨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57.林媗晨」檔案) ⒋告訴人林媗晨IWC平台加值收款憑證、面交車手照片2張 ⒌告訴人林媗晨通話紀錄截取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3 江紋晴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江玉燕」、「竣達金融-108」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江紋晴佯稱:可下載「竣達PLUS」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江紋晴陷於錯誤,而自114年4月16日起至5月12日起止陸續匯款共22萬元至指定帳戶,嗣經告訴人江紋晴察覺有異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意相約面交投資款項。後告訴人江紋晴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面交之際,旋遭埋伏之員警當場逮捕面交車手鍾萬興而詐欺取財未遂。 面交/114年6月4日10時0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0號/20萬元(僅以假鈔2,000元誘捕面交車手)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紋晴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份 ⒊警方查扣之竣達金融交割憑證、工作證、商業操作合約書照片2張 ⒋警方提供告訴人江紋晴面交使用現金照片1張 ⒌現場照片2張 ⒍告訴人江紋晴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43.江紋晴」檔案) ⒎告訴人江紋晴通話紀錄截取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4 林家禾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佳琪」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家禾佯稱:可下載「柏瑞數位」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林家禾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1.面交/114年6月4日15時許/臺北市○○區○○○路000號/200萬元 2.面交/114年6月10日14時許至16時許間某時/臺北市○○區○○○路000號/47萬2,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禾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林家禾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29.林家禾」檔案) ⒋告訴人林家禾通話紀錄截取照片2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5 黃永成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蔚然」、「柏瑞營業員」之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永成佯稱:可下載「柏瑞數位」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黃永成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4日17時40分許/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6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永成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黃永成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條影本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6 李林素蘭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雅欣」、「數位AI系統管家」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林素蘭佯稱:可下載「數位AI雲端系統」軟體,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李林素蘭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4日18時45分許/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林素蘭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李林素蘭數雲系統操作合約書、保密協議書照片2張 ⒋告訴人李林素蘭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23.李林素蘭」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7 陳信安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曉玫」之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信安佯稱:可下載「翔發」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信安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嗣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1.面交/114年6月5日13時20分許/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97巷口/10萬元 2.面交/114年6月10日15時5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旁/2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信安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陳信安現金提領交易明細截取照片1份 ⒋告訴人陳信安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45.陳信安」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8 鄭木財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慧婷」、「郭智偉」之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5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鄭木財佯稱:可下載「數雲AI系統」軟體,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鄭木財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5日16時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10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木財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鄭木財數雲AI系統操作合約書、工作證、保密協議書照片3張 ⒋告訴人鄭木財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39.鄭木財」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9 曾于庭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琦琦․秘書」、「景總」、「軒皓」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曾于庭佯稱:可至「IWC平台」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曾于庭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嗣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5日17時5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烏日林新醫院/1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于庭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曾于庭IWC平台加值收款憑證照片1張(達人特星合作契約書截取照片4張) ⒋告訴人曾于庭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37.曾于庭」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40 黃素娥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馨雨」、「達啟雲端管家」之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素娥佯稱:可至投資「達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黃素娥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1.面交/114年6月6日18、19時許/臺北市○○區○○○路00號玉成公園/25萬元 2.面交/114年6月12日接獲左列電話後/臺北市○○區○○○路00號玉成公園/2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素娥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黃素娥提供數位雲端系統操作合約書影本2份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41 韋志忠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美涵公務機」、數雲AI系統管家」之不詳成員,於114年1月2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韋志忠佯稱:可下載「數雲AI系統」軟體,面交投資款項,保證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韋志忠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1.面交/114年6月6日10時40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0萬元 2.面交/114年6月12日12時5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韋志忠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韋志忠長悅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照片、工作證照片2張 ⒋告訴人韋志忠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10.韋志忠」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42 林逸凡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游志峰」、「陳嘉琳」、「助理」、「股意凌雲智富計畫」、「世紀投資-王經理」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5日12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逸凡佯稱:可下載「SJTZ」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林逸凡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6日12時許/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逸凡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林逸凡中華世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影本1份 ⒋告訴人林逸凡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20.林逸凡」檔案) ⒌告訴人林逸凡通話紀錄截取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43 李能芬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鄭和平」、「林思予」之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能芬佯稱:可至「正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李能芬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6日17時許/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能芬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李能芬正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收據單、商業契約書照片2張 ⒋告訴人李能芬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36.李能芬」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44 林美慧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昕蓉」、「世紀投資-王經理」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美慧佯稱:可下載「SJTZ」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林美慧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6日20時5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林美慧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48.林美慧」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45 黃志明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葛洛琪」、「正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5日10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志明佯稱:可至「正德資產」投資網站註冊,以面交或匯款方式交付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等語,致告訴人黃志明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9日14時20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志明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黃志明之正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收據單、商業契約書影本各1份 ⒋告訴人黃志明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3.黃志明」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46 李韶珣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葛洛琪」、「鄭和平」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韶珣佯稱:可至「正德資產」投資網站,面交投資款項,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李韶珣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9日10時40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韶珣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李韶珣商業契約書、正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收據單照片2張 ⒋告訴人李韶珣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18.李韶珣」檔案) ⒌告訴人李韶珣通話紀錄截取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47 林宜蓁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美娟」、「台德營業員」、「第e贏家客服」之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宜蓁佯稱:可至「台德」投資網站,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林宜蓁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9日12時許/臺北市○○區○○路00號/1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宜蓁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及五分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林宜蓁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投資合作契約書照片3張 ⒋告訴人林宜蓁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47.林宜蓁」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48 李麗寶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弘記投資在線客服」、「數雲AI系統管家」、「數雲AI系統VIP管家」之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麗寶佯稱:可投資「弘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李麗寶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0日接獲左列電話後/不詳地點/44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麗寶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李麗寶弘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照片1張 ⒋告訴人李麗寶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32.李麗寶」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49 張文光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元大」、「劉月娥(助理)」之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張文光佯稱:可下載「M.L.Sod」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文光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0日13時許/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3樓/2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文光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張文光國庫繳款書、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照片2張 ⒋告訴人張文光通話紀錄截取照片1張 ⒌告訴人張文光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及文字檔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42.張文光」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50 蕭潔芳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徐舒婷」、「數雲AI系統管家」之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2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蕭潔芳佯稱:可下載「數雲AI系統」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蕭潔芳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0日18時10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蕭潔芳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蕭潔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66.蕭潔芳」檔案) ⒋告訴人蕭潔芳長悅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照片2張 ⒌告訴人蕭潔芳通話紀錄截取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51 黃盛源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淑芬」、「宏利營業員」之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盛源佯稱:可下載「宏利PRO」軟體,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黃盛源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0日18時59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對面/4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盛源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2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⒊告訴人黃盛源台德投資茲收證明單及工作證照片2張 ⒋告訴人黃盛源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38.黃盛源」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52 歐陽筠淇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敏秘書」、「景總」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歐陽筠淇佯稱:可下至「IWC平台」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歐陽筠淇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0日19時2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8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陽筠淇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許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歐陽筠淇IWC平台加值收款憑證、面交車手面容、工作證照片4張 ⒋告訴人歐陽筠淇通聯紀錄截取照片1張 ⒌告訴人歐陽筠淇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65.歐陽筠淇」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53 郭陞慶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唐哥財經報-何丞唐」、「鄧雅玲」「正德資產」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8日起,撥打行動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郭陞慶佯稱:可至「正德資產」投資網站註冊,面交投資款項,保證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郭陞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2日8時37分許/臺北市信義區市○路0號/19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陞慶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郭陞慶正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收據單、商業契約書影本2份 ⒋告訴人郭陞慶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面交地點Google網頁搜尋照片各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2.郭陞慶」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54 陳盈諭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Expert」、「黃詩雯啊․輕觸剪輯」、「朱漢強」、「Riskval客服」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盈諭佯稱:可下載「Riskval」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盈諭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1日接獲左列電話後/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5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盈諭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陳盈諭盈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商業操作合約書、工作證照片3張 ⒋告訴人陳盈諭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21.陳盈諭」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55 廖介任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詩琪」、「RiskVal客服」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廖介任佯稱:可下載「RiskVal」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廖介任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1.面交/114年6月12日9時53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10萬元 2.面交/114年6月17日17時3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1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介任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廖介任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64.廖介任」檔案) ⒋告訴人廖介任盈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及工作證照片2張 ⒌告訴人廖介任通話紀錄截取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56 周麗芬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煦茜」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周麗芬佯稱:可下載「RiskVal」軟體,面交投資款項,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周麗芬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6日接獲左列電話後/臺中市○○區○○○○街00號1樓/2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麗芬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周麗芬盈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商業操作合約書照片2張 ⒋告訴人周麗芬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17.周麗芬」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57 黃美香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敬昇」、「王曉玲(助手)」、「安心行」之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6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美香之配偶即被害人袁明來佯稱:可下載「理財安心行」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被害人袁明來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嗣由告訴人黃美香、被害人袁明來一同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6日11時許/桃園市○○區○○路0000號10樓/5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美香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黃美香通聯紀錄截取照片1張 ⒋被害人袁明來合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合勤35理財安心行股票操作合約書照片照片3張 ⒌被害人袁明來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62.黃美香」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58 魏政英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思蓉」、「弘記投資在線客服」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魏政英佯稱:可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魏政英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6日11時45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旁/13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魏政英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魏政英弘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照片1張 ⒋告訴人魏政英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11.魏政英」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59 吳珮雯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芯媃」、「AIPublic臺灣區真人客服」、「張傑Jacky(副總)」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吳珮雯佯稱:可至「AIPublic」網站,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吳珮雯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6日15時3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珮雯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吳珮雯匯款交易明細截取照片1份告訴人吳珮雯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55.吳珮雯」檔案) ⒋告訴人吳珮雯AIP公開研發網收據1份 ⒌告訴人吳珮雯通話紀錄截取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60 陳慧珍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美齡」、「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慧珍佯稱:可下載「飛翔先生」軟體,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慧珍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6日18時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3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慧珍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陳慧珍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影本1份 ⒋告訴人陳慧珍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12.陳慧珍」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61 黄玉婷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唐助」、「余正宏」、「蔡昕蓉」、「世紀投資-王經理」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黄玉婷佯稱:可下載「SJTZ」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黄玉婷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6日18時7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旁/17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黄玉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黄玉婷中華世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投資顧問服務契約照片4張 ⒋告訴人黄玉婷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60.黄玉婷」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62 王綉鳳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鄭舒涵」、「金玉滿堂~進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唐助」、「余正宏」、「蔡昕蓉」、「世紀投資-王經理」』應予更正)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王綉鳳佯稱:可下載「SJTZ」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王綉鳳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6日19時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50萬元 ⒈被害人王綉鳳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許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被害人王綉鳳提供面交收據照片1份 ⒋被害人王綉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53.王綉鳳」檔案) ⒌涉詐門號通話紀錄截圖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63 葉駿綸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欣悅」(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許欣悅」應予更正)、「黃學儒」、「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葉駿綸佯稱:可下載「翔發」軟體,以面交或匯款方式交付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葉駿綸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6日19時許/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1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駿綸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葉駿綸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影本及照片各1份 ⒋告訴人葉駿綸通話紀錄截取照片2張5.告訴人葉駿綸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13.葉駿綸」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64 方洳婷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秀鳳」、「張忠謀」、「營業員-美昕」之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方洳婷佯稱:可至「IWC平台」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方洳婷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6日20時30分許/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弄00號/5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方洳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告訴人方洳婷個人基本資料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⒋告訴人方洳婷提供面交時及供佐證照片2張 ⒌告訴人方洳婷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49.方洳婷」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65 陳譓鍹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弘記投資在線客服」、「李沐妍」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2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譓鍹佯稱:可下載「曜行者」軟體,以面交或匯款方式交付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譓鍹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7日11時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2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譓鍹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陳譓鍹弘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份 ⒋告訴人陳譓鍹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5.陳譓鍹」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66 王嘉慶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語庭」、「E知識共享」之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王嘉慶佯稱:可下載「飛翔先生」軟體,面交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王嘉慶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7日12時40分許/彰化縣○○鎮○○○○路0號/2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嘉慶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王嘉慶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張 ⒋告訴人王嘉慶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22.王嘉慶」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67 鍾日曜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晴薇」、「數雲AI系統管家」、「數雲AI系統VIP管家」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鍾日曜佯稱:可下載「數雲AI系統」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鍾日曜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7日接獲左列電話後/臺中市○○區○○街00號/12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日曜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鍾日曜數雲AI系統操作合約書、保密說明書照片2張(長悅資本屬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照片4張) ⒋告訴人鍾日曜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30.鍾日曜」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68 倪鎮南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文茜」、「陳嘉怡」、「黃學儒」之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倪鎮南佯稱:可下載「飛翔先生」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倪鎮南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7日接獲左列電話後/不詳地點/1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倪鎮南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查緝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倪鎮南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69 楊碧純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邵琪」、「安心行-用心服務」(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唐助」、「余正宏」、「蔡昕蓉」、「世紀投資-王經理」』應予更正)之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7日19時許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碧純佯稱:可下載「理財安心行」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碧純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7日19時/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32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碧純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楊碧純合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合勤35理財安心行股票操作合約書照片照片4張 ⒋告訴人楊碧純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63.楊碧純」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70 林炳煌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佳琪」、「數雲AI系統」之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8日12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炳煌佯稱:可下載「數雲AI系統」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林炳煌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8日11時許/新北市○○區○○街000號/57萬2,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炳煌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貢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林炳煌數雲AI系統操作合約書照片1張 ⒋告訴人林炳煌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26.林炳煌」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71 陳俞靜 (提告) 000000000000000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余」、「正宏*」、「蔡(愛心信封符號)昕蓉*」之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俞靜佯稱:可下載「STTZ」軟體,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俞靜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6月18日14時許/臺北市○○區○○路0段0號/2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俞靜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⒊告訴人陳俞靜中華世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2張 ⒋告訴人陳俞靜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3附表三-遠傳」資料夾內「27.陳俞靜」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以下為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至6部分: 72 江慧玲 (提告) 無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雨曦」、「善信投資在線營業員No.1」之不詳成員,於113年12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江慧玲佯稱:可下載「善信投資」軟體,以匯款或面交方式交付投資款項,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江慧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4年3月20日10時45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0日11時12分許提領6萬元(含不詳被害人款項1萬元) 2.114年3月20日11時13分許提領5,000元(起訴書附表四漏載此筆提款,應予補充) 1.證人即告訴人江慧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3.告訴人江慧玲存款人收執聯影本1張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73 蔡俊祥 (提告) 無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煜峰」之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蔡俊祥佯稱:可至「AUTOTRADER」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蔡俊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3月21日14時18分許匯款3萬元、114年3月22日17時3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富邦帳戶後,再分別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1.114年3月21日15時25分許起至34分(起訴書附表四誤載為「32分」應予更正)許止提領①2萬元、②5,000、③3,000元、④1,000元(起訴書附表四就①部分誤載為「2萬5000元」應予更正;就③、④部分漏載,應予補充)。 2.114年3月22日17時28分許起至29分許止提領2萬元、1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蔡俊祥於警詢時之證述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彌陀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4附表四-帳戶」資料夾內「2.蔡俊祥」檔案) 3.告訴人蔡俊祥轉帳交易明細截取照片2張(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4附表四-帳戶」資料夾內「2.蔡俊祥」檔案) 4.告訴人蔡俊祥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4附表四-帳戶」資料夾內「2.蔡俊祥」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74 施心浩 (提告) 無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璇璇」、「Fang芳」、「煜峰」之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施心浩佯稱:可至「AUTOTRADER」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施心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3月22日13時55分許匯款6萬元、114年3月23日17時39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富邦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2日14時30分許起至32分許止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14年3月23日17時47分許起至48分許止提領5萬元、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施心浩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4附表四-帳戶」資料夾內「3.施心浩」檔案) ⒊告訴人施心浩轉帳交易明細截取照片2張(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4附表四-帳戶」資料夾內「3.施心浩」檔案) ⒋告訴人施心浩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4附表四-帳戶」資料夾內「3.施心浩」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75 蔡豐擇 (提告) 無 本案詐欺集團社群軟體帳號「wen_o121」、通訊軟體LINE暱稱「煜峰」之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蔡豐擇佯稱:可至「SGRC」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蔡豐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3月22日17時27分許匯款2萬元至本案富邦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2日17時3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分」應予更正)許提領2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豐擇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4附表四-帳戶」資料夾內「4.蔡豐擇」檔案) ⒊告訴人蔡豐擇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及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取照片各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4附表四-帳戶」資料夾內「4.蔡豐擇」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76 林子庭 (提告) 無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沐瑤」之不詳成員,於113年12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子庭佯稱:可至「裕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林子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3月24日11時2分許起至3分許止匯款5萬元、5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4日11時37分許起至38分許止提領6萬元、4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庭於警詢時之證述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4附表四-帳戶」資料夾內「5.林子庭」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77 徐新林 (提告) 無 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璇璇」、「Fang芳」、「煜峰」之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17日11時54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徐新林佯稱:可至「AUTOTRADER」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徐新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3月24日13時7分許起至8分許止匯款3萬元、3萬元至本案富邦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3月24日14時11分許起至13分許止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徐新林於警詢時之證述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4附表四-帳戶」資料夾內「6.徐新林」檔案) 3.告訴人徐新林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見偵卷所附光碟名稱「附表及附件」中「4附表四-帳戶」資料夾內「6.徐新林」檔案)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以下為臺南地檢署115偵13318號追加起訴(江旭峰)、115偵126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王勁崴)部分: 78 吳美賢 0000000000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染(玫瑰符號)」、「BDGE平台認證客服」之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3日起,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美賢佯稱:可面交投資款項,至「EDGE」平台投資以獲利等語,致吳美賢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接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面交事宜,於右列時、地前往面交。 面交/114年5月27日18時19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20萬元 1.告訴人吳美賢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截取照片1張 2.告訴人吳美賢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3.告訴人吳美賢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1份 4.告訴人吳美賢提供EDGE平台加值收款憑證電子檔案截取照片1張 5.另案被告陳清華行動電話內工作證翻拍照片1張 6.告訴人吳美賢提供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 7.面交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4張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5年2月10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154315077號函暨所附另案被告陳清華所持用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資料、Google網頁查詢截取照片1份 江旭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一) 王勁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 犯罪事實一、(二) 江旭峰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王勁崴犯共同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智凱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附表四: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iphone 17 Pro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江旭峰】(警8卷第903頁) 2 桌上型電腦主機 (扣押物品編號13-2) 1台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江旭峰】(警8卷第930頁) 3 iphone 13 ProMax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許智凱】(警8卷第941頁) 4 桌上型電腦主機 2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江旭峰】(警8卷第903至906頁) 5 iphone 13 ProMax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6 iphone 14 行動電話 1支 7 iphone 行動電話 1支 8 msi 筆記型電腦 1臺 9 acer 筆記型電腦 1臺 10 apple 筆記型電腦 1臺 11 ipad air 平板電腦 1臺 12 硬碟 1顆 13 隨身碟 1顆 14 黑莓卡 5張 15 玉山銀行存簿 2本 16 身分證(徐煒翔) 1張 17 玉山銀行信用卡 2張 18 房屋租賃契約書 1張 19 新世代通訊商業登記及租賃契約 1件 20 新世代通訊行員工合約 1件 21 電信門號申請書 1件 22 大麻研磨器(內含大麻) 1個 23 大麻 1包 24 BUF-2700號自小客車 1部 25 iphone 行動電話 1支 26 新世代通訊行存簿 1本 27 新世代通訊行名片 1批 28 雲端數位證據google Drive(卷證目標帳號girZ00000000000000il.com) 1包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江旭峰】(警8卷第929至930頁) 29 瑪吉PAY交機切結書 1批 30 現金保管書、借款契約書 1批 31 本票(葉致硯) 1張 32 本票(周佳賢) 2張 33 空白本票 1本 34 郵政金融卡 1張 35 健保卡(周佳賢) 1張 36 新世代通訊店章 2顆 37 SIM卡 6片 38 伸縮棍 2支 39 木製球棒 1支 40 桌上主機(扣押物品編號13-1) 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