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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4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嘉彬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賴昱亘律師鄭維心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48號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原訂於115年8月14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惟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為使被告有依調解筆錄履行調解條件之機會,請求容被告履行完畢並達成告訴人宥恕之條件後再行宣判,以保障被告權益等語,而酌以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實無庸再開辯論,徒使當事人奔波於無益之庭期,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延展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爰裁定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