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孝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054號、115年度偵字第5643號、115年度偵字第9209號、115年度偵字第9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孝宇應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捌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孝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其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自陳多次擔任車手取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15年4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卷第41至42頁),並於115年7月2日延長羈押2月(本院卷第315至316頁)。茲被告另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本院卷第421至428頁),於115年8月26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15年執再甲字第546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且自115年8月28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5頁),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執行之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