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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坤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軍偵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展延至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被告蔡坤樺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7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本院卷第83頁),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陳佳哲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達成調解,並定於115年8月20日起,按月給付賠償金15000元,有本院115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941號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57頁),若依原定期日宣判,將不及審酌被告是否有依上開調解筆錄內容給付賠償金,對於被告之量刑有重大影響,故為於宣判前一併審酌上開給付情形,且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