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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5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子羚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9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刑事第9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辯論終結,訂於115年8月24日宣示判決,然因被告於上開辯論終結日後與告訴人蔡文心成立調解,付款期限為115年8月31日前,有本院115年度南司附民刑調字第290號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89-90頁),故若於原定宣判期日宣判,即無法將被告之履行給付情形據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參考,被告將喪失依條規定減刑之機會,對被告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是否適用上開減刑規定,且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勞費,期能促進訴訟經濟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情事變更原因,認有必要就本案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