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云希選任辯護人 張文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九號被告詹云希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二0六三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經查,被告詹云希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洗錢既、未遂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2569號案件審理在案。惟被告前因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6327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15年度審訴字第2063號審理(下稱前案),迄未審結等情,有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因前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具狀請求將本案移送由桃園地院合併審判,經本院徵詢桃園地院(承審股別:佑股)是否同意合併審理本案,經該院以民國115年7月20日桃院雲刑佑115審訴2063字第1159021520號函覆同意將本案移併該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063號案件審理,此有上揭函文在卷可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桃園地院與前案合併審判。
三、另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業經告訴人蔡宜霖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310號受理,惟本院既已將本案移送桃園地院與前案合併審判,揆諸前揭說明,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