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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坤炎選任辯護人 羅永安律師

陳水聰律師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201號、114年度偵字第23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8犯過失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過失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依蒞庭檢察官於民國115年8月6日準備程序更正如下:

【海埔風災案相關人員涉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

1.緣台糖畜殖事業部辦理海埔風災案,係A08於113年1月23日簽辦全案招標文件,會辦政風組及會計組後,經時任副執行長A04於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24分代為決行,准予辦理招標公告,復由A08於同(25)日下午4時10分前,在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海埔風災案之招標公告,並訂於113年1月26日0時0分開放公告以供外界檢視。

2.A08身為海埔風災案招標承辦人,本應注意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即海埔風災案之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因A08一人承辦畜殖部全部政府採購業務之基層工作,加以台糖公司所屬全國各地畜殖廠之廠房土木發包改建案甚多,致工作量負荷繁重,倘第一次招標未完成,則還有後續之招標工作,需承擔各地畜殖廠之催促及上級長官之督促,A08為求快速結案發包工程,本應注意上開政府採購法規定且能注意而疏未注意,詎其於113年1月25日下午4時10分許(海埔風災案第一次招標公告前約8小時),先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將「第1次標案公告113/01/26、第1次截止投標113/02/05 17:00、第1 次開標時間113/02/06 14:15」等文字及圖片訊息,以及該案19件招標文件電子檔案(內容均為投標領知、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條款、採購規範、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文件)傳送予A03,且為向不擅使用電子領標之A03邀標,再於同(25)日下午6時17分許,將自行列印之海埔風災案投標標封、標單及標價清單等相關投標文件紙本,放置於台糖畜殖事業部警衛室供A03領取而交付之。】、【萬興風災案及海埔風災案相關人員涉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A08身為海埔風災案及萬興風災案之招標承辦人,本應注意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即未得標之華龍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龍公司」)投標海埔風災案及萬興風災案所檢附之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投標標價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應予保密,因A08於海埔風災案、萬興風災案開標結束後,為製作契約書單價明細,且認為得標廠商之A03投標標價明細表有部分單項之標價過高不合理之處,為避免未來追加工程將依此單價計算,而支付不合理之高額工程費,有於契約書調整各項目單價之必要,即得標總價不變情況下,將各單項價格調整至合理之市場價格,以保護招標機關之權益,且為使得標廠商之A03信服而順利簽約,達成其職責上儘早簽約之目的,A08本應注意上開政府採購法規定且能注意而疏未注意,詎其於113年2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將華龍公司之萬興風災案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海埔風災案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投標標價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電子檔傳送予A03。】,證據部分均引用附件所示起訴書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之過失公務員洩露國

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至起訴書雖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然經蒞庭檢察官於115年8月6日準備程序變更起訴法條,且當庭告知被告、辯護人,附此敘明。

㈡被告先後所犯2次過失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審酌被告受台糖畜殖事業部指派負責經辦該部採購案件及訂

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及訂約,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4項規定,卻於應注意能注意之情形下疏忽洩漏應保密之事項,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素行良好,且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注意義務、疏忽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提起公訴,檢察官A07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6201號114年度偵字第2306號被 告 A08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蘇聰榮律師

王睿律師姜閔方律師(嗣解除委任)被 告 A03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嗣解除委任)

鍾忠孝律師郭芳慈律師被 告 宏威工程行

被 告 A10

被 告 揚和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陳玉英

被 告 A12

被 告 宥成企業社

被 告 A13

被 告 鴻成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14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8自民國106年4月10日起擔任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下稱「台糖畜殖事業部」)營繕及採購組土木工程師迄今,有經辦該部採購案件及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及訂約之權責,係依政府採購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A03為宏威工程行(登記負責人即其配偶洪淑柳另為不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A10為揚和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母范陳玉英,下稱「揚和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宥成企業社股東;A12為宥成企業社負責人;A13為鴻成環保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友人A14,下稱「鴻成公司」)實際負責人。渠等竟實施下列犯行:

(一)「四林畜殖場豪雨災害復舊工程」採購案(下稱「四林豪雨案」)相關人員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1、緣台糖畜殖事業部於110年10月29日辦理四林豪雨案(標案案號:83E0000000號)招標,以公開取得報

價單或企劃書招標方式,採最低標決標方式,預算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100元,截標時間為

110 年11月2日下午5時0分,開標時間為110年11月3日上午9時30分。A10得知該案後有意以揚和公司承作,為順利取得該標案,避免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渠明知宏威工程行及宥成企業社並無競標四林豪雨案之真意,竟仍與A03、A12共同基於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合意由揚和公司得標承攬,並徵得A03及A12同意,願分別以宏威工程行及宥成企業社陪標,且議定由A03負責製作3家廠商之投標文件。

2、嗣A03便協請友人楊鈺城使用IP位址為「211.20.

204.163」之電腦,分別以「楊鈺城」及「A10」之HINET會員帳號下載3筆電子領標序號,A10及A12復於110年11月2日前之不詳時日,將廠商登記證、納稅證明文件、無退票紀錄證明及押標金支票等投標所需資料提供予A03,由其據以分別製作揚和公司、宏威工程行及宥成企業社之四林豪雨案投標文件,再於110年11月2日下午5時截標前投入

台糖畜殖事業部,以此詐術方式虛增投標廠商家數,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爭之

假象,使不知情之台糖畜殖事業部採購人員於110年

11月3日辦理四林豪雨案開標作業時,誤認該案已達

政府採購法第48條有關投標廠商家數之規定,且係屬公平之競爭而予以開標與決標,終由揚和公司以878,000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萬興畜殖場小犬颱風災害復舊工程」(下稱「萬興風

災案」)及「海埔畜殖場小犬颱風災害復舊工程」(下稱「海埔風災案」)採購案相關人員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1、緣台糖畜殖事業部於113年1月26日辦理萬興風災案(標案案號:63E0000000號)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預算金額為5,898,900元,截標時間為113年2月6日下午5時,開標時間為113年2月7日下午2時30分;113年1月26日亦辦理海埔風災案(標案案號:72E0000000號)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原截標時間為113年2月5日下午5時,開標時間為113年2月6日下午2時15分,經113年2月6日更正公告後,截標時間改為113年2月15日下午5時,開標時間改為113年2月16日下午2時15分。

2、A03得知上開2案後有意以宏威工程行承作,為順利得標,避免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其明知宥成企業社及鴻成公司並無競標萬興風災案及海

埔風災案之真意,竟仍與A12、A10及A13 共同基於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合意由宏威工程行得標承攬 ,並徵得A12、A13同意,分別以宥成企業社 、鴻成公司名義陪標後,A12遂於113年2月5日攜帶宥成企業社之大小章、廠商登記證、納稅證明文 件、無退票紀錄證明、公會會員證、屋頂作業主管 結業證書影本及A10購買之押標金支票等投標所 需資料至A03之臺南市新營區住家交予A03, A13則係分別將鴻成公司上開投標所需資料,以 LINE通訊軟體傳輸方式、至押標金支票則以郵寄方 式交予A03,再由A03自行刻印鴻成公司之大 小章後,利用上述資料分別製作宏威工程行、宥成 企業社與鴻成公司之萬興風災案及海埔風災案之投 標文件。

3、嗣於113年2月6日即萬興風災案截標當日,A03與A12於下午4時49分許,陸續分持宥成企業社、宏威工程行及鴻成公司共3份投標文件進入台糖畜殖事業部行政大樓投標,以此詐術方式虛增投標廠商家數,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爭之假象,使不知情之台糖畜殖事業部採購人員於113年2月7日辦理萬興風災案開標作業時,誤認該案已

達政府採購法第48條有關投標廠商家數之規定,且 係屬公平之競爭而予以開標與決標,終由宏威工程 行以5,428,600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4、A03又於113年2月15日即海埔風災案截標當日, 與不知情之友人陳柏諺於下午5時截標前,陸續分持鴻成公司、宏威工程行及宥成企業社共3份投標文件進入台糖畜殖事業部行政大樓投標,以此詐術方式虛增投標廠商家數,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爭之假象,使不知情之台糖畜殖事業

部採購人員於113年2月16日辦理海埔風災案開標作 業時陷於錯誤,誤認該案已達政府採購法第48條有 關投標廠商家數之規定,且係屬公平之競爭而予以 開標與決標,終由宏威工程行以8,815,000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海埔風災案相關人員涉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

1、緣台糖畜殖事業部辦理海埔風災案,係A08於113年1月23日簽辦全案招標文件,會辦政風組及會計組後,經時任副執行長A04於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24分代為決行,准予辦理招標公告,復由A08於 同(25)日下午4時10分前,在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海埔風災案之招標公告,並訂於113年1月26日0時0 分開放公告以供外界檢視。

2、A08身為海埔風災案招標承辦人,明知依政府採 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故海埔風災

案之招標文件於公告前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文書,且政府採購案之公告日期、截止投標時間 及開標時間均屬投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得於公告前 故意洩漏他人,詎A08為使不擅使用電子領標之 A03得事前籌備投標所需資料,竟基於洩漏及交 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及消息之犯意,於113年1月 25日下午4時10分許,海埔風災案第一次招標公告前,先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將「第1次標案公告113/01/26、第1次截止投標113/02/05 17:00、第1次開標時間113/02/06 14:15」等文字及圖片訊息,以及該案19件招標文件電子檔案傳送予A03 而洩漏之,嗣A08再於同(25)日下午6時17分許,將自行列印之海埔風災案投標標封、標單及標價清單等相關投標文件紙本,放置於台糖畜殖事業部警衛室供A03領取而交付之,以此方式洩漏應秘密之招標文件及訊息。

(四)萬興風災案及海埔風災案相關人員涉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

A08身為海埔風災案及萬興風災案之招標承辦人,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故華龍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龍公司」)投標海埔風災案及萬興風災案所檢附之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投標標價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均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詎其為向A03確認上開2案之市場價格是否有 部分偏低情形,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意,於113年2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將華龍公司之萬興風災案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海埔風災案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投標標價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電子檔傳送予A03,以此方式洩漏應秘密之華龍公司投標文件。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8詢問及訊問中之陳述 1、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三)」部分,坦承伊於113年1月25日有將海埔風災案之招標公告資訊及招標文件電子檔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被告A03,並列印紙本招標文件放置警衛室予被告A03拿取,惟辯稱:伊當時已經將海埔風災案之招標文件上傳到政府電子採購網,該做的已經做完了,就可以告知廠商邀標云云。 2、就上開犯罪事實「一、(四)」部分,坦承伊於113年2月16日未經華龍公司許可,便將該公司投標萬興風災案及海埔風災案之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投標標價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A03,惟辯稱:伊認為上開行為係製作契約單價所需,為公務上使用之目的云云。 3、台糖畜殖事業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均有「廠商參與採購法律責任」文件,內容是告知廠商要注意不要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等罰則之事實。 2 被告A03詢問及訊問中之陳述 1、伊曾為上開犯罪事實「一、(一)」與「一、(二)」所列犯行,惟辯稱:伊不知道這是違法的云云。 2、被告A08曾於113年1月25日告知伊海埔風災案翌日會公告,且被告A08會在採購案公告前一天將紙本投標文件印好,裝在牛皮紙袋內放在台糖畜殖事業部警衛室,伊再找時間過去拿,同時被告A08也會將招標文件電子檔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伊之事實。 3、被告A08對於華龍公司報價偏高有疑問,想瞭解為何伊報價比較低,遂將華龍公司之單價分析表及投標明細表傳送予伊之事實。 3 被告A10詢問及訊問中之陳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一、(一)」與「一、(二)」所列犯行。 4 被告A12詢問及訊問中之陳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一、(一)」與「一、(二)」所列犯行。 5 被告A13詢問及訊問中之陳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列犯行。 6 證人即鴻成公司負責人A14詢問及訊問中之證述 鴻成公司平時業務包含決定是否承攬客戶業務、承攬金額及開立支票等工作,伊都交由被告A13處理,被告A13為鴻成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7 證人即揚和公司會計人員李亞峮詢問中之陳述 1、伊未協助被告A10製作揚和公司投標四林豪雨案之投標文件,僅有準備該公司之401報表、廠商登記證及無退票紀錄證明等文件之事實。 2、伊於113年1月31日至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自揚和公司名下帳戶開立金額分別為481,000元及285,000元之本票2張並交付予被告A10之事實。 8 證人即被告A03友人陳柏諺詢問及訊問中之證述 伊於113年2月15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至台糖畜殖事業部、協助被告A03至該部行政大樓投入鴻成公司之海埔風災案標單之事實。 9 證人即華龍公司實際負責人A05詢問中之陳述 伊沒有提供華龍公司之投標海埔風災案及萬興風災案之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投標標價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傳送予被告A03,不清楚為何被告A03會有上開資料之事實。 10 被告A08、A03、A10、A12、A13之基本資料 1、各該被告之年籍資料及各公司商號之商業登記資料。 2、被告宏威工程行負責人為被告A03配偶洪淑柳、被告揚和公司負責人為被告A10母親范陳玉英及被告鴻成公司負責人為A14之事實。 3、被告A08曾參訓「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並經考試及格取得證書之事實。 11 四林豪雨案之招決標公告、採購卷宗文件節錄及電子領標分析資料 1、被告揚和公司以878,000元得標四林豪雨案,被告宥成企業社及被告宏威工程行有參標而未得標之事實。 2、該案等標期間為110年10月29日至110年11月2日之事實。 3、被告宏威工程行與被告宥成企業社檢附之電子憑據資料,使用者IP位址同為「211.20.204.163」之事實。 4、HINET帳號「00000000」用戶為台糖畜殖事業部員工楊鈺城,IP位址「211.20.204.163」為台糖公司之事實。 5、被告宏威工程行投標檢附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係由HINET帳號「00000000」用戶即被告A10領標之事實。 12 萬興風災案之招、決標公告、投標文件須知及採購卷宗文件節錄 1、萬興風災案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計有廠商登記證、納稅證明文件、無退票紀錄證明、公會會員證及屋頂作業主管結業證書影本,且押標金為294,000元之事實。 2、被告宏威工程行以5,428,600元得標萬興風災案,被告宥成企業社、被告鴻成公司及華龍公司均有參標而未得標之事實。 13 海埔風災案之招、決標公告及投標文件須知及採購卷宗文件節錄 1、海埔風災案第一次招標公告日期時間為113年1月26日0時0分之事實。 2、海埔風災案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計有廠商登記證、納稅證明文件、無退票紀錄證明、公會會員證及屋頂作業主管結業證書影本,且押標金為481,000元之事實。 3、被告宏威工程行以8,815,000元得標海埔風災案,被告宥成企業社、被告鴻成公司及華龍公司均有參標而未得標之事實。 14 四林豪雨案、萬興風災案、海埔風災案之招標文件明細表及廠商參與採購法律責任文件 1、左列3件標案之招標文件內均有廠商參與採購法律責任文件之事實。 2、廠商參與採購法律責任文件記載「第87條圍標之處罰,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之罰金。未遂犯罰之。」等內容之事實。 1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6月26日南院揚刑凱113聲監可字第35號函、通訊監察書及廉政官製作通訊監察譯文彙整 1、被告A03、A12及A10等人確有謀議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載犯行之事實。 2、左列譯文均以合法通訊監察方式取得,並已陳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認可在案之事實。 1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搜字第752、994、1874號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與法務部廉政署製作扣押物編號:1-1-1被告A10OPPO手機、編號3-1被告A08Redmi手機、編號3-3-1被告A13iPhone 12 Pro Max手機、編號6-1被告A03OPPO手機、編號6-3被告宥成企業社印章、編號6-6被告鴻成公司印章、編號6-7被告揚和公司印章、編號7-1被告A03acer筆電資料勘查報告 1、法務部廉政署於113年5月7日在被告A03住家查扣被告揚和公司、被告宥成企業社及被告鴻成公司之大、小章,以及被告宥成企業社之海埔風災案投標紙本文件之事實。 2、被告A03筆記型電腦內存有被告鴻成公司、被告宥成企業社之萬興風災案及海埔風災案標單電子檔案,且上開文件修改日期均在上開2案等標期間內,另存有華龍公司投標上開2案之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投標標價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之事實。 3、被告A03於110年10月30日傳送四林風災案投標標價清冊等文件予被告A10之事實。 4、被告A13於113年1月25日傳送「李董好.好像鴻成有可以」訊息予被告A03,被告A03嗣於同年月26日傳送海埔風災案招標公告之圖片予被告A13,被告A13復於同年月30日將該圖片轉傳予被告鴻成公司會計人員徐慧文,徐慧文再於同年1月31日回傳「2張本票已經在姜姊保險箱裡」訊息予被告A13之事實。 5、被告A03手機於113年1月30日存有被告A12之職安衛教育訓練結業證書,且被告A12於113年4月8日傳送海埔風災案施工照片予A03之事實。 6、被告A08於113年1月25日下午4時10分許,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將「第1次標案公告113/01/26、第1次截止投標113/02/05 17:00、第1次開標時間113/02/06 14:15」、「投標標封、標單、標價清單等相關投標文件我待會印列1份放在警衛室」等文字及圖片訊息,以及海埔風災案之19件招標文件電子檔案傳送予被告A03之事實。 7、被告A08於113年2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將華龍公司之萬興風災案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海埔風災案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投標標價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電子檔傳送予被告A03之事實。 1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搜字第1874號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編號2-2-1揚和公司聯邦銀行帳戶存摺、扣押物編號3-2-2鴻成公司陽信存摺 1、揚和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戶於113年1月31日開立295,000元及481,000元之本行支票之事實。 2、鴻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帳戶於113年1月31日開立295,000元及481,000元之本行支票之事實。 19 被告A03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分析、本署調取通信紀錄通信紀錄聲請書及宏威工程行進銷項紀錄節錄 1、被告A03於110年9月至11月期間經常與被告A12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A1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更於110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日之四林豪雨案等標期間與渠等聯繫多達20則之事實。 2、被告宏威工程行與被告宥成企業社、宥宬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同為被告A12)、被告揚和公司及被告鴻成公司長期有交易往來紀錄之事實。 20 本署113年2月5、6、7、15及16日之行動蒐證紀錄表 1、被告A03、A122人於113年2月7日下午4時許接續進入台糖畜殖事業部行政大樓投入3件標單之事實。 2、被告A03及陳柏諺於113年2月15日下午接續駕車進入台糖畜殖事業部之事實。 2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30026436號函及附件工程會意見對照表 1、機關人員雖將招標文件電子檔上傳政府電子採購網,如擬參與投標廠商仍未可得知,與「公告」尚屬有別。若採購案尚未公告前,機關人員將招標文件電子檔、記載採購案之標案名稱、公告日期、截止投標時間、開標時間等內容之圖片及文字訊息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某特定廠商,而非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對象揭露,難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情形,應有公告前洩漏招標文件情形,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 2、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之立法理由,該條第4條所稱「供公務上使用」,以基於法令賦予之職權範圍內使用者為限,以符合公務上使用目的之立法意旨。機關人員以調整項目單價供簽訂契約為由,未經投標廠商許可,擅自將該廠商投標文件檢附之價格文件傳送予得標廠商之情形,應非屬調整項目作業所必需,難謂符合「公務上使用」,又上開文件如涉及投標廠商之商業機密,機關人員又未經適當處理而傳送予得標廠商,且非依其他法令為之者,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之事實。

二、核被告A10、A03及A123人,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被告A10、A03及A123人就所實施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揚和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宏威工程行、宥成企業社因實際負責人A10、A03、A12執行業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均請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予以科處罰金刑。

三、核被告A03、A10、A12及A134人,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被告A03、A10、A12及A134人就所實施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鴻成環保有限公司、宏威工程行、宥成企業社因實際負責人A13、A03、A12執行業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均請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予以科處罰金刑。

四、被告A08就犯罪事實欄「一、(三)」與「一、(四)」

所為,均係涉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 密之文書罪嫌。被告A08所實施之前揭犯行,其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許 華 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胡 君 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