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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多普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方櫻珊被 告 呂宗穎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儀姵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7月30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