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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1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祥恩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董尚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646、25647、34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祥恩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11、13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吳祥恩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轉讓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9日7時許,在黃昱彰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6樓之3之住處內,無償提供不詳數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黃昱彰。

㈡、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111年某日起,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7包(驗前總淨重合計107.14公克,可驗得總純質淨重合計11.4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0包、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杯(驗前總淨重合計1232.81公克,驗得總純質淨重合計957.14公克),擬伺機販售牟利。嗣經員警於114年8月6日14時27分許,持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1467號搜索票,在吳祥恩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18樓之住處內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院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吳祥恩及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依法自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昱彰於警詢及偵訊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黃昱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證人黃昱彰扣案手機翻拍照片7張、通聯記錄截圖6張等相關事證在卷可按,堪認被告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上開購入毒品而持有,嗣經警查獲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前述犯行,辯稱:因為自己吸食毒品量很大,持有本案毒品純係供己施用,一次購入較多比較便宜划算,這些都是好幾年累積存下來的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⑴被告於搜索當日接受採尿之尿液檢驗呈現海洛因陽性反應,可證被告持有本案毒品係供己施用;⑵扣案毒品包裝毛重均無重複且無任何規律,與一般販毒者會將毒品以精密電子磅秤精確分裝數個相同重量包裝,以便販售及計算成本相異;⑶被告於111年間曾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經法院判刑,本案之毒品取得係於前案同時取得,應視曾經判決確定而為該案既判力效力所及等語資為辯護。經查:

㈠、被告前揭坦認之事實,除據其所不爭執及供述在卷外,並有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1467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8月29日刑理字第1146114300號鑑定書、114年9月8日刑理字第1146118459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4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965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搜索現場照片6張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販賣毒品之階段,雖有單純之非法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未遂及販賣既遂之分,且其中或有高度吸收低度之關係,亦有意圖販賣而持有行為與販賣未遂行為發生同時競合之情形。惟於行為人非法持有大量毒品時,縱無證據足以證明有販出,然如持有之毒品數量甚多,顯非供己施用,且依個案具體情形,足認有出售之犯意,自該當於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及單純持有毒品犯罪,其占有毒品之行為自外部觀之並無不同,二者主要之區別在內心意思之變動,而此藏於內心之意思究竟為何,除行為人自白外,本難知悉,自須賴外顯之行為及周遭之事物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判決意旨參照)。綜上,持有毒品者是否有販賣之意圖,因單純持有毒品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刑度差異甚大,自不能期待被告自白自己有販賣之意圖,而持有毒品者,亦多同時存有施用毒品之習性,持有者是否有販賣之意圖,或純為自己施用,即必須依據其持有毒品之量、持有之態樣等各項跡證,斟酌被告本身之供述,依據經驗法則判斷。

㈢、海洛因常見之吸食方式有靜脈注射、煙吸及口服等,因個體差異性大,且成癮與否、藥品來源及純度、使用方式與使用劑量皆有相關。一般於無成癮性之海洛因使用者,靜脈注射使用量為每4小時使用5至10毫克,成癮者則為20-40毫克,起效時間為10至20秒,效期為4至5小時;以煙吸方式,約每4小時使用15-25毫克,起效時間為5至10秒,效期為3至5小時,此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3年12月22日管檢字第0930012251號函釋示在案。又依據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

n of Drugs第三版記述: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每日口服劑量為2.5至25毫克;最低致死劑量約為1公克;人體每日之耐受劑量,則受當日使用次數及方式,每次使用劑量,使用密集度及個人耐藥性等因素影響,依個案而異;另久用成癮者對該等藥物產生耐藥性,其程度因個人體質、使用頻率與接觸時間之長短而異,可使其耐受劑量增至數倍或10倍以上;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4年度之科技研究,甲基安非他命毒癮者自述每日使用量平均約為0.8公克,使用量範圍自0.1至4.5公克之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11月30日管檢字第0950013159號函釋示在案。是依上開函釋之數據估算,扣案之海洛因驗前總淨重淨重107.14公克公克,若每次施用25毫克(0.025公克),可施用約4,285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總淨重約1232.81公克,若每次施用0.8公克,可施用約1,541次。參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自承每月收入不穩定等語,足見其經濟狀況,顯然並非優渥,衡諸常理,被告除去支應日常生活花費外,可應用之金錢即屬有限,卻耗費鉅資購入遠超自己短期施用所需數量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顯悖於單純施用毒品者常情。據此,被告所為與一般實務上常見之單純施用毒品者所購買毒品之數量、重量截然不同,反而與販毒者事先持有大量毒品之特徵相符。

㈣、扣案之本案毒品包裝數量逾百包且輕重不一,重量差距有數倍、數十倍甚至數百倍之多,顯與欲供己施用之態樣有別。又政府相關治安機關查緝毒品甚嚴,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取得不易且屬違法,物稀價昂並具有極易受潮變質、保存不易之特性,是以單純施用毒品者通常僅購買少量可供短期施用之毒品,待用完時再行購入,除可避免毒品變質無法施用外,亦可避免無端持有毒品而遭警查緝之風險及防止遭警查獲沒收毒品之損失,此乃一般毒品施用者之常態。觀諸被告為警查扣之本案毒品均係以夾鏈袋包裝,從前開以被告施用毒品之數量、頻率計算,期間長達數年之久,然被告持有本案毒品價格高昂,卻不耐長久保存,卻未見任何特殊防潮措施,可能隨時因時間、環境產生變質、受潮而不堪使用、耗損之情況,且持有大量毒品更會增加遭查緝之風險,如遭警查獲即損失所購毒品,被告竟甘冒上開風險,顯與一般毒品施用者通常僅會購買可供短期施用之毒品,待即將用罄時再行購入之常情明顯不同,更遑論如本案為警查獲之情形,所有毒品直接付諸東流,其所謂成本考量,與潛在風險,明顯並不相當,可見被告並非為單純自行施用而購入本案毒品,應無疑義。

㈤、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經鑑定結果有如附件所示之內容,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暨檢附之數位鑑識報告1份在卷可稽(偵二卷第151至258頁)。觀以上開對話之方式、內容,與一般毒品交易為避免交易毒品遭查緝,而常多使用暗語、隱晦之字句溝通情形相符,益徵上開對話內容係以暗語為毒品交易,被告確有毒品銷售管道,被告持有本案大量毒品即有欲伺機轉售予不特定人以賺取價差牟利之意無訛。

㈥、按原判決已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敘明刑事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屬包括一罪之繼續犯固應適用,但並非所有反覆或繼續實行之行為,皆一律可認為包括之一罪,而僅受一次評價,仍須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自始即具有單一或概括之犯意,以及客觀上行為之時空關係是否密切銜接,並依社會通常健全觀念,認屬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以當之,否則仍應依實質競合關係予以併合處罰。尤以行為人實行犯罪後,於經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查獲後,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已具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法律非難之認識,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此而中斷,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行為人主觀上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與前案以一罪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12、447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07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111年間曾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為警於111年9月14日查獲,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8年,與其他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嗣經被告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7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前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被告本案之主觀犯意於前案之為警查獲當日(111年9月14日)即已中斷,與前案非屬包括一罪而為該案既判力效力所及,辯護意旨就此容無足採。

㈦、綜上各節勾稽以觀,被告前詞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與辯護意旨均不足採信。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及罪數:⒈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⒉被告轉讓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轉讓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⒊被告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立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⒋被告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被告所為轉讓第一級毒品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量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相關犯罪禁令甚嚴,一般施用者為圖購買毒品解癮,往往不惜耗費鉅資致散盡家財,非但可能連累親友,甚或鋌而走險實施各類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甚鉅,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倖免,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仍轉讓第一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由國家社會人民為其個人不法利益付出代價,且對社會治安造成鉅大潛在性危險,所為誠應非難,兼衡被告受前案之科刑教訓未知警惕再犯本案,且本案持有之毒品數量較前案達數倍之多,並考量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為警及時查獲而幸未流入市面,尚未造成無可彌補之鉅大危害,被告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之犯後態度,暨自述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㈣、沒收: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11、13至14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本案犯行所持有並為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覆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而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31所示之現金新臺幣220萬元,綜觀全卷並無

積極事證足認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或所得,難認與被告本案犯罪有何直接之關聯,亦無積極事證足認係被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至本案扣案其餘之物,雖為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琨智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映彤、張雅婷、翁逸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嘉臨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備註/鑑定結果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1 海洛因1包 驗前淨重78.02公克,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 2 海洛因2包 驗前總淨重6.76公克,檢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總純質淨重4.89公克 6、8 3 海洛因1包 驗前淨重8.88公克,檢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6.52公克 9 4 海洛因4包 驗前總淨重0.44公克,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7、14、15、17 5 海洛因1包 驗前淨重0.23公克,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6 6 海洛因1包 驗前淨重0.04公克,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8 7 海洛因1包 驗前淨重0.07公克,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9 8 海洛因2包 驗前總淨重0.17公克,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2、20 9 海洛因4包 驗前總淨重12.53公克,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10、11、13 10 不明粉末4包 未發現法定毒品成分 2、3、5、111 11 甲基安非他命88包 驗前總淨重1157.85公克,檢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903.12公克 21至26、30至110、133 12 不明晶體1杯 未檢出毒品成分 27 13 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前總淨重73.29公克,檢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52.76公克 28、113 14 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杯 驗前淨重1.67公克,檢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26公克 29 15 研磨器2個 112 16 硫酸鋇1罐 114 17 苯甲酸鈉1包 115 18 甲基硫醯基甲烷1包 116 19 二氧化矽1包 117 20 檸檬酸鈉1包 118 21 甲胺鹽酸鹽1包 119 22 磷酸二氫鉀1包 120 23 阿斯匹靈1包 121 24 葡萄糖酸-8-內酯1包 122 25 咖啡因1罐 123 26 吸食器1組 124 27 壓模器1組 125 28 夾具1組 126 29 雙獅地球標印章1個 127 30 電子磅秤1台 128 31 現金220萬元 129 32 手機1支 iPhone8(IMEI:000000000000000) 130 33 手機1支 iPhone11ProMax(IMEI:000000000000000) 131 34 手機1支 iPhoneSE(IMEI:000000000000000) 132附件:

編號 訊息內容 時間 備註 1 等一下拿十萬給你 拿一個加半個 共八八 剩餘一萬二私底下拿給我 然後那半兩扣昨天拿的重量 這樣清楚嗎? 112年7月4日1時13分 偵二卷第253頁 2 粗的是一個半還是一個?我怎麼算都奇怪,粗一個半的話,怎麼會有多出來的 112年7月4日2時22分 偵二卷第253頁 3 石頭都有帶吧!我這有朋友需要 我現在出發 112年6月26日16時35分 偵二卷第247頁 4 阿伯那就報45 112年6月9日20時20分 偵二卷第238頁 5 43↑ 最好45~ 112年6月9日20時14分 偵二卷第238頁 6 可幫我準備工作唷跟之前一樣 112年10月11日10時42分 偵二卷第234頁 7 幫我用1個半豆腐跟一台車 113年2月29日2時51分 偵二卷第231頁 8 早上見個面,我要石頭就好 112年7月16日19時39分 偵二卷第231頁 9 另外用一個半台跟半錢 112年4月25日14時49分 偵二卷第230頁 10 我要3石頭4豆腐 112年4月25日14時44分 偵二卷第230頁 11 晚上可能還會去找你石頭 113年2月21日4時18分 偵二卷第225頁 12 你睡的有點誇張了,我這邊都在等你的豆腐 113年2月15日17時3分 偵二卷第224頁 13 有消息了嗎?大4/1多少錢 112年8月6日19時34分 偵二卷第223頁 14 你看怎樣跟我說一下,我明天回人家價錢好了,我也要先去看有沒有現金在說,價錢怎樣先給我耶 112年8月6日19時44分 偵二卷第223頁 15 你那還有沒有糖果 112年9月29日1時56分 偵二卷第213頁 16 你那石頭還有沒有 112年9月29日2時11分 偵二卷第213頁 17 女生現在有人要一台 113年1月15日13時6分 偵二卷第195-196頁 18 明天一樣有人要一台 113年1月15日13時6分 偵二卷第196頁 19 我剛好也沒石頭了 113年2月12日18時13分 偵二卷第192頁 20 在睡覺嗎?我要找你和昨天一樣 114年6月8日11時5分 偵二卷第179頁 21 哈囉,我那剩一麻煩你了哦~ 112年10月25日17時44分 偵二卷第183頁 22 哈囉,有空幫拿2個石頭來,剩小1那個剩小2 112年12月25日9時51分 偵二卷第184頁 23 小港,石頭都沒了 112年12月25日13時6分 偵二卷第184頁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