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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4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4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暉豪

黃鉯庭

尤泆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330號、115年度偵字第3654號、115年度偵字第27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土地管轄」之規定,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解釋、37年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37號判例、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本件加重詐欺案件係於民國115年8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8月13日南檢和定115偵3654字第1159069818號函上本院刑事科收案戳章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本案犯罪地或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應以上開繫屬日期作為判斷本院有無管轄權之依據。

㈡查被告曾暉豪於105年11月2日起遷入高雄市鼓山區,並設籍

於此;被告黃鉯庭於113年2月25日起遷入在高雄市鼓山區,並設籍於此;被告尤泆力於103年7月9日起遷入設籍在屏東縣恆春鎮,迄未遷出,有上開3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被告3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被告曾暉豪於警詢中自陳「尤泆力擔任出金車手腳色,工作內容就是聽從我的指示,從我這邊拿錢再去匯款給我指定之被害人」、「黃鉯庭工作內容就是聽從我的指示,將我所指定之帳號(被害人)轉知給尤泆力」(警卷第21頁),被告尤泆力於警詢中亦坦陳起訴書附表編號1-26之本案詐欺情節,係伊依曾暉豪之指示匯款(警卷第45-67頁)。詳酌起訴書附表編號1-26之匯款郵局均在高雄市,亦非本院管轄區域。本案被告3人住、居所地及犯罪地、行為地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本院對於本案無管轄權。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住、居所地及犯罪地、所在地,於本案繫屬於本院時,均非屬本院轄區,從而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有未合。本案既有管轄錯誤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及移轉管轄判決,並審酌被告曾暉豪、黃鉯庭之住所地均在高雄市,且 犯罪地亦在高雄市,應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係本案之最便利法院,爰不經言詞辯論,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愷昕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35330號

115年度偵字第3654號115年度偵字第27032號

被 告 曾暉豪

黃鉯庭

尤泆力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泆力、曾暉豪、黃鉯庭加入陳孟甲(另行發布通緝)等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尤泆力擔任水房外務,負責假投資網站出金車手之工作,曾暉豪、黃鉯庭則擔任水房外務之直屬主管,負責派單及監督尤泆力工作情形,曾暉豪亦會親自擔任出金車手之工作。上開詐欺集團再由某成員於附表所載時間,以附表方式向姜素文等26人(其中徐千涵遭詐騙地點位於臺南市南區)施用詐術,並以虛構投資數據製造投資獲利甚豐之假象,為取信姜素文等26人,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向渠等佯稱已有小量獲利,且可出金等語,詐欺集團內之水房成員旋即將詐欺贓款交付尤泆力或曾暉豪,再由黃鉯庭告知金融帳號及匯款金額,由尤泆力於附表編號1至23所示時、地;曾暉豪於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時、地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之人所申設之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使姜素文等26人將小額投資獲利金順利領出,吸引姜素文等26人匯入更高額之投資款,致姜素文等26人均陷於錯誤,接續交付款項予詐騙集團指示之人或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

二、案經姜素文、黃盟淑、郭淑媚、吳桂花、蔡傑仁、陳億功、何孟芬、陳采綾、藍勤學、簡懷恩、江宜玲、黃柏智、施柏州、黃惠文、洪宬璟、朱雅芬、林沛彤、林侑坤、郭振宇、鍾桂琴、朱維安、徐千涵、呂銘鐘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朱維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尤泆力、曾暉豪、黃鉯庭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姜素文、黃盟淑、郭淑媚、吳桂花、蔡傑仁、陳億功、何孟芬、陳采綾、藍勤學、簡懷恩、江宜玲、黃柏智、施柏州、黃惠文、洪宬璟、朱雅芬、林沛彤、林侑坤、郭振宇、鍾桂琴、朱維安、徐千涵、呂銘鐘、被害人范緯甄、孫文英、江鳳蓮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被害人26人之帳戶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3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渠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等3人就附表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出金犯行(被告尤泆力就附表編號1至23部分),因對象不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末請審酌被告3人均具有勞動能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圖謀一己私慾,竟擔任出金手、水房主管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本案告訴人,增加檢警機關查緝之困難,助長詐騙歪風,建請分別量處被告3人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檢 察 官 鄭 愷 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鍾 依 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郵局 出金金額 入金帳戶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出金車手 1 113年12月23日9時22分許 高雄青年郵局 1,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姜素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及匯款共9,421,178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2 114年1月8日 14時15分許 左營福山郵局 50,000元 兆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 黃盟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初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匯款共2,10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3 114年1月13日10時33分許 高雄小港郵局 20,000元 兆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 郭淑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4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共3,00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4 114年1月13日10時33分許 高雄小港郵局 500元 兆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 吳桂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間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共30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5 114年1月21日11時4分許 高雄鼎泰郵局 11,771元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000 蔡傑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間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及匯款共6,57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6 114年1月21日11時20分許 高雄青年郵局 100,000元 臺灣銀行 000- 000000000000 陳億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共2,521,409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7 114年1月22日15時12分許 高雄新田郵局 3,100元 將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何孟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0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交付虛擬貨幣共641,863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8 114年2月12日11時24分許 高雄青年郵局 100,000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陳采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及匯款共3,400,275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9 114年2月14日11時33分許 高雄青年郵局 100,000元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藍勤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共1,80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114年3月11日13時22分許 高雄順昌郵局 1,200元 10 114年3月3日 10時43分許 高雄苓雅郵局 888元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范緯甄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4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匯款共163,112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114年3月11日13時22分許 高雄順昌郵局 26,000元 114年3月20日11時27分許 高雄青年郵局 10,000元 11 114年3月10日10時14分許 高雄青年郵局 100,000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簡懷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及匯款共1,13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12 114年3月26日14時35分許 高雄鼎泰郵局 100,000元 中國信託 000- 000000000000 江宜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0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及匯款共95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13 114年3月27日13時14分許 高雄順昌郵局 51,000元 玉山銀行 000- 0000000000000 黃柏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中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匯款共2,031,65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14 114年3月27日13時14分許 高雄順昌郵局 3,522元 三信銀行 000- 0000000000 施柏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間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陳明義先後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共3,85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114年4月23日14時24分許 高雄新田郵局 70,000元 尤泆力 114年5月23日13時44分許 高雄武廟郵局 100,000元 曾暉豪委託不知情之陳明義 15 114年3月27日14時41分許 高雄新田郵局 880元 永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孫文英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初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共40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16 114年3月27日14時54分許 高雄新田郵局 117,530元 彰化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江鳳蓮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9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匯款共45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17 114年3月27日14時54分許 高雄新田郵局 5,000元 永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黃惠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1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匯款共296,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18 114年3月28日14時49分許 高雄鼎泰郵局 28,532元 中國信託 000- 000000000000 洪宬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初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匯款共65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19 114年4月2日 15時14分許 高雄新田郵局 300,000元 玉山銀行 000- 0000000000000 朱雅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底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及匯款共3,65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20 114年4月7日 15時5分許 高雄新田郵局 150,000元 中國信託 000- 000000000000 林沛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間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及匯款共652,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21 114年4月10日11時45分許 高雄新興郵局 260,000元 中國信託 000- 000000000000 林侑坤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底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共1,04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22 114年4月14日11時27分許 高雄新興郵局 22,928元 永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郭振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中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匯款共826,8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23 114年4月14日14時42分許 高雄青年郵局 40,000元 台新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鍾桂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間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尤泆力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共720,000元予詐欺集團。 尤泆力 24 114年5月21日12時50分許 高雄順昌郵局 105,916元 中國信託 000- 000000000000 朱維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間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曾暉豪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及匯款共2,655,000元予詐欺集團。 曾暉豪 25 114年5月22日14時45分許 高雄凹仔底郵局 120,000元 中國信託 000- 000000000000 徐千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初某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曾暉豪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面交及匯款共1,232,000元予詐欺集團。 曾暉豪 26 114年5月23日13時42分許 高雄武廟郵局 50,000元 兆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 呂銘鐘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0日起,以「假投資」詐術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陳明義匯款前開款項取信被害人後,被害人因而陸續匯款共1,500,000元予詐欺集團。 曾暉豪委託不知情之陳明義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