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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6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6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盡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8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12月9日上午9時2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盡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宣判,因庭後調解及警備車提解時程安排,延至115年10月28日上午9時20分宣判。惟被告與告訴人於115年9月30日調解成立,訂於115年11月30日前履行,有本院115年度南司附民字第1790號調解筆錄附卷可證。如本院依原訂日期宣判,將不及審酌被告有無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之具體內容,此於被告之量刑基礎有重大影響。另考量本案業經調查證據完畢並辯論終結,僅係為令被告得有履行調解內容之時程,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訴訟勞費,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舒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