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6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彤軒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714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行使偽造護照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中華民國護照壹本(護照號碼:000000000號)沒收。
事 實
一、A03原持有之中華民國護照(護照號碼:000000000號,下稱本件護照)之效期截止日為民國111年3月17日,且因通緝在案而無法申請辦理新護照,身在土耳其之A03遂於113年2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足認為兒童或少年,下稱本件不詳之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護照之犯意聯絡,A03從土耳其將本件護照寄至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代價,由本件不詳之人在本件護照內頁第46頁,偽造本件護照之有效期限延長至117年2月18日之「延期加簽」章戳1枚(下稱本件「延期加簽」),而據以偽造出虛構有效期限之護照,再寄回土耳其交與A03,A03並於114年1月間某日,持本件護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駐杜拜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外交部對於護照管理之正確性,然遭辦事處人員發覺而查獲,並扣得本件護照。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報告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A03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為坦認,並有附表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可稽,復有本件護照扣案為證,又護照條例於83年12月17日修訂公布後,即無再辦理延期加簽,有附表所示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3月7日函可憑,且向外交部或駐外單位始能辦理護照之相關事宜,為眾所周知之常識,被告於審理中除稱其知悉只有外交部或駐外單位才能辦理護照之相關事宜等語外,並稱:我將本件護照由土耳其寄至並無我國駐外單位所在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由不詳人士在本件護照製作本件「延期加簽」,係非法途徑而非合法申請等語,則被告對於其花費50萬元之顯不相當之費用,透過前開非法途徑,製作將本件護照之有效期限延長至117年2月18日之本件「延期加簽」,係為虛構有效期限而虛偽不實之情應知之甚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發照日期及效期截止日期為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護照條
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透過在本件護照上製作本件「延期加簽」之作為,據以形成將本件護照之有效期限延長至117年2月18日之虛構而原本並不存在之虛偽事實,應屬偽造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護照條例第29條第4款之行使偽造護照罪。
㈡次按護照條例第29條第4款之行使偽造或變造護照罪,其犯罪
構成要件係針對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所另列特別明文處罰規定,屬法規競合關係,且前開護照條例處罰規定之法定刑度較上揭刑法之刑罰規定為重,自應優先適用護照條例第29條第4款之規定,公訴意旨認被告僅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容有誤會,然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與本件不詳之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偽造本件護照並予行使,業影響外交部對於護照
管理之正確性,然念及其於偵查及審理中均知坦承犯行認錯,未無端耗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又考量所偽造之護照為1本,且被告無相同性質之犯罪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復兼衡其自述係高職肄業、無未成年子、入監前從事餐飲業打工而須扶養曾祖父、父親、19歲之子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本件護照,係被告所有且供其實行本件犯行使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A02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護照條例第29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附表:非供述證據被告之護照申請書2份(偵卷第19、27頁)被告之入出境紀錄1份(偵卷第20頁)被告之通緝檔查詢2份(偵卷第21至22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3月7日函暨附件資料1份(偵卷第23至27頁)本件護照影本3紙(偵卷第33至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