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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章城

(現於法務部○○○○○○○○另案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700號、115年度偵字第4025號、第4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被告所犯刑度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於強制辯護案件,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