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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惠萍選任辯護人 童行律師

李恒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審訴字第99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經查,被告陳惠萍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偵字34636號提起公訴,並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5年度審訴字第998號案件(下稱該案)審理中,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表示希望本案移轉管轄於高雄地院與該案合併審判,而高雄地院經本院函詢後亦同意由本院移轉管轄至高雄地院與該案合併審判等情,有高雄地院民國115年6月4日雄院國刑瞻115審訴998字第1159010956號函(訴卷第85頁)在卷可憑,本院審酌本案與該案合併審判,對被告應訴及與被害人試行和解均屬有利,爰依上揭規定,將本案裁定移送高雄地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