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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子翔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115年度訴字第7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子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子翔因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115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於同年7月23日以刑事上訴狀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僅泛稱提起上訴,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昱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