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AI SEE CHONG(蔡時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59
0、2417、2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至7、附表二編號1及3、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本判決主文附表編號2至8、10至14所示之刑。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部分無罪;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2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CHAI SEE CHONG(中文姓名:蔡時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Xiao Yao369」、「Richard」、「巨古舌魚」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蔡時忠擔任提款車手。該詐騙集團先行取得王姵袽名下聯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林雪莟名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陳嘉茵名下臺灣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葉秀花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于文仁名下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之提款卡,再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手法行騙,向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被害人6人施用詐術,均因而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蔡時忠再依「Richard」、「巨古舌魚」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款項後,旋將該等款項交付予搭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司機,隨即轉交該詐騙集團到場收款之其他成員,致生金流之斷點,而無從追查該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經警接獲內政部警政署公布提領資訊後,始循線而查獲(上開提供帳戶之人均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二、蔡時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Xiao
Yao369」、「Richard」、「巨古舌魚」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蔡時忠擔任提款車手。該詐騙集團先行取得黃姵靜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及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謝壹儒名下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之提款卡共3張,再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手法行騙,向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等3人施用詐術,均因而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蔡時忠再依「Richard」、「巨古舌魚」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款項後,旋將該等款項交付予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114年8月30日搭乘)或車牌號碼000-0000號(假車牌,114年9月1日搭乘)自用小客車之司機,隨即轉交該詐騙集團到場收款之其他成員,致生金流之斷點,而無從追查該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經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害人發現遭騙報警處理後,始為警循線而查獲(上開提供帳戶之人均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三、蔡時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Xiao
Yao369」、「Richard」等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蔡時忠擔任提款車手。該詐騙集團先行取得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共3張,再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三所示之手法行騙,向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等4人施用詐術,均因而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蔡時忠再依「Richard」指示,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後,旋將該等款項交付予搭乘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0-0000號(假車牌)自用小客車之司機,隨即轉交該詐騙集團到場收款之其他成員,致生金流之斷點,而無從追查該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經附表三所示被害人發現遭騙報警處理後,始為警循線而查獲。
四、案經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被害人訴由臺南市政府察局善化分局、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害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附表三所示被害人訴由臺南市政府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供述證據部分,均未據被告CH
AI SEE CHONG(蔡時忠)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案辯論終結,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當時,既非受違法詢問,亦無何影響被告或證人陳述任意性之不適當情況,所供、所證內容復與本案事實有相當之關聯性,亦無其他可信度明顯過低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9條之5之規定,前揭被告及證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證內容均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引用之各項非供述證據,均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二、得心證之理由: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全案並經附表一編號2至7、附表二編號1、3及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歷歷,並有:㈠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資料、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相關對話紀錄(警36602卷第13至19、71、79、83至87、91至105、107、115至129、137至151、153、161至171、173、183至
195、199、213至225、229頁;以上為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至7部分);㈡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張、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相關對話紀錄(警96885卷第21至25、29至30、33至34、51至53、71至72、75至80、123、127至131頁;以上為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1、3部分);㈢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0張、如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翻拍照片、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相關對話紀錄(警93306卷第21至23、35至37、53、67至73、85至89、105、109至114、121至12
7、135至137、149、153至163、189至191、201至203、205至207、209至221、223頁;以上為犯罪事實三、附表三部分)在卷可資佐證。綜上事證,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7、附表二編號1、3、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與事實欄所載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提領各該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以之視為數舉動接續實施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7、附表二編號1、3及附表三所示時、地提領各該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乃一行為處犯數罪名,應各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相異,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雖於警詢中自白犯行,然依被告警詢及本院審理中所陳
,其參與本案犯行領有住宿費及伙食費,每日約新臺幣(下同)1至2千元,此仍屬被告犯罪所得,然未據被告主動繳回,是本案並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量刑及沒收:㈠審酌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利用人性弱點接觸被害人,進而對
其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對於詐欺被害人而言,其等交付之財物往往不限於自身所有,甚至包括向親友借貸所得,是以被害人一旦遭詐騙,不但因自身財產大量損失以致其日常生活用度即刻受到極大限制,往往更因被害人大量向親友借款而高度負債;而一旦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被害人往往須多次往返法院,期能透過司法程序主張自身權益,然因遭查獲者多係下游車手,資力微薄,被害人因無法獲償,因而陷入重度憂鬱甚至輕生者比比皆是。被告明知上情,仍因貪圖一己私利,加入詐欺集團聽命上游詐欺集團成員擔任車手,所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妨礙我國對於詐欺行為之刑事訴追;兼衡各該告訴人於本案遭受損失之金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佳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主文附表所示之刑。又被告尚有同類型之詐欺案件於其他法院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發生,爰不於本判決合併定被告應執行刑。又起訴檢察官雖求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然並為敘明其求刑之範圍係針對各次被訴詐欺犯行之宣告刑抑或整體之執行刑,本院無從對此求刑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詐欺集團會撥補每日1至2千元之生活
費(本院卷第111頁),此為被告犯罪所得,雖無法精確計算,然為被告利益計,本院認為以每日1千元估算為適當;而被告於本案提款4日,其犯罪所得經估算為4千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追徵。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亦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Xiao Yao369」、「Richard」、「巨古舌魚」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同法第15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被告之自白、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之指述、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截圖、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以及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之報案資料、匯款單據等,為其論據。雖被告就此並未爭執否認,然依卷存事證,被告係於114年9月9日16時32分、33分許,自附表編號1所示中華郵政帳戶內提領6萬元、4萬元,然被害人遲至114年9月10日9時24分許始將遭詐騙之款項匯入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則被害人匯款之時間既在被告提款之後,被告提領之款項顯非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檢察官就此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於114年9月9日所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款項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事實有何關聯,尚無從僅憑被告之自白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應認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依法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Xiao Yao369」、「Richard」、「巨古舌魚」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擔任提款車手,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附表二編號2所示帳戶之款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條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繫屬在後之法院既不得審判,自應就該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公訴意旨所指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案件(下稱本案),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3288、13830、14029、14366、15118號及115年度偵字第1770號提起公訴(即該案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1,下稱前案),於115年2月12日繫屬,現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258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按。雖前案起訴書所載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匯款之帳戶以及被告提款之時間、地點均與本案不同,然依前後兩案起訴書所載,被害人及詐騙手法相同,且被害人蔡睿帆於本案警詢中,亦已表明前案與本案遭詐騙之款項均係遭同一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警36602卷第88頁),據此自堪認前案與本案係同一案件。而本案繫屬在後,不得審判,自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判決主文及宣告刑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無罪。 2 如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如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如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如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如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6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如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7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如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1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2所示 本件公訴不受理。 10 如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3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 如犯罪事實三、附表三編號1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如犯罪事實三、附表三編號2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如犯罪事實三、附表三編號3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4 如犯罪事實三、附表三編號4所示 CHAI SEE CHONG(蔡時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何育瑄 (提告) 假投資 114年9月10日 9時24分許 10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蔡時忠 1.114年9月9日 16時32分許 2.114年9月9日 16時33分許 1.6萬元 2.4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善化中山路郵局 2 郭炳樑(提告) 色情應召 114年9月9日 13時13分許 8萬元 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14年9月9日 15時9分許 2.114年9月9日 15時9分許 3.114年9月9日 15時10分許 4.114年9月9日 15時10分許 5.114年9月9日 15時11分 6.114年9月9日 15時11分許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6.1萬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統一超商牛墟門市 3 鄒婷汝(提告) 假網拍 114年9月9日 13時許 2萬5000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14年9月9日 13時19分許 2.114年9月9日 13時20分許 3.114年9月9日 13時21分許 4.114年9月9日 13時50分許 5.114年9月9日 14時20分 1.2萬元 2.2萬元 3.1萬5000元 4.2萬元 5.2000元 1.-3.臺南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善和門市 4.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善化興華店 5.臺南市○○區○○路000號善化中山路郵局 4 彭承緯(提告) 假網拍 114年9月9日13時27分許 2萬5000 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江憲龍(提告) 假交友徵婚 1.114年9月7 日11時31分 許 2.114年9月9 日9時54分 許 1.3萬 元 2.3萬 元 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14年9月9日 10時15分許 2.114年9月9日 10時16分許 1.2萬元 2.1萬元 臺南市○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佳門市 6 劉冠廷(提告) 色情應召 1.114年9月9 日13時24分 許 2.114年9月9 日13時25分 許 1.5萬 元 2.5萬 元 聯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14年9月9日 15時35分許 2.114年9月9日13時35分許 3.114年9月9日 15時36分許 4.114年9月9日 15時37分許 5.114年9月9日 15時37分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善農門市 7 黃良慶(提告) 假投資 114年9月9日12時20分許 2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14年9月9日 12時21分許 2.114年9月9日 12時22分許 1.2萬元 2.1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善文門市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何建宏 (提告) 色情應召 114年8月30日 15時39分許 2萬1248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蔡時忠 1.114年8月30日 15時56分許 2.114年8月30日 15時57分許 1.2萬元 2.1萬3000元 臺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後壁米樂門市 2 蔡濬帆(提告) 色情應召 114年8月30日 15時42分許 1萬25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李志強(提告) 假交友徵婚 114年9月1日 13時52分許 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14年9月1日 14時4分許 2.114年9月1日14時11、12分許 1.2萬元、2萬元 2.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臺南市○○區○○0○00號後壁郵局 2.臺南市○○區○○里○○00號統一超商後壁門市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呂培維(提告) 假投資 114年9月6日 14時3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蔡時忠 114年9月6日14時19分許、20分許、21分許 2萬元、2萬元、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北新營分行 2 彭玉蓮(提告) 假投資 114年9月6日 9時40分許 3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4年9月6日9時 46分許、47分許 2萬元、1萬元 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新國門市 3 符昌榮 (提告) 假交友 114年9月6日 11時13分許 10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4年9月6日11時29分許、30分許 6萬元、4萬元 臺南市○○ 區○○路000號新營郵局 4 李禹澔(提告) 假交友 1.114年9月6日13時52分許 2.114年9月6日13時53分許 1.5萬元 2.5萬元 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4年9月6日14時7分許、8分許 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新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