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201號115年度訴字第8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順仁
郭岷瑾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082號、114年度偵字第15294號、114年度偵字第23552號、114年度偵字第26099號),及追加起訴(115年度蒞追字第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彭順仁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郭岷瑾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3、15、16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3、15、16「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彭順仁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3部分免訴。
未扣案彭順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郭岷瑾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及附件二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㈠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附表一、二部分,均更正為本案如下之附表一、二所載。
㈡證據部分補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12月12日儲
字第1140087538號函、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114年12月15日集中作字第11401290821號函暨檢附如附表二「交付之提款卡」欄位所示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表。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彭順仁、郭岷瑾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與罪數:
核被告郭岷瑾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2、14、16,與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彭順仁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6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2人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目的單一,並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堪認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㈡共同正犯:
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各次犯行,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數罪併罰:
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況詐欺集團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4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郭岷瑾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1
2、14、16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所為之15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及被告彭順仁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6所示之人所為之15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本案無相關刑之減輕事由之適用:
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惟就其各自獲取之犯罪所得均表示無法自動繳回等語(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01號卷一第244頁),是被告2人自不符合上開規定之減刑要件,另亦不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併此指明。
㈤量刑: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
金錢,知悉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竟仍受金錢誘惑,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由被告郭岷瑾負責擔任第一層提領車手,被告彭順仁負責擔任駕車陪同者與第二層收水手,所為不僅嚴重侵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相關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亦製造金流斷點,加劇檢警機關查緝詐欺集團上游之難度,可見被告2人本案犯行所生危害非輕,應予非難;復衡酌被告2人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在本案所擔任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與本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相關告訴人、被害人各自所受損失之情節,暨考量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所稱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01號卷一第256頁、卷二第28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01號卷一第21至29、33至46頁),及被告2人犯後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亦未賠償相關告訴人、被害人或取得其等原諒之情節,末酌以被告2人犯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併考量檢察官於本院審理程序所具體求刑之刑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審酌各該犯行之時間密接性與侵害法益價值,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⒉不予併科罰金之說明:
按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但書規定即為學理上所稱想像競合之「輕罪釐清作用」(或稱想像競合之「輕罪封鎖作用」)。係提供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外,亦可擴大將輕罪相對較重之「最輕本刑」作為形成宣告刑之依據。該條前段所規定之從一重處斷,係指行為人所侵害之數法益皆成立犯罪,然在處斷上,將重罪、輕罪之法定刑比較後,原則上從一較重罪之「法定刑」處斷,遇有重罪之法定最輕本刑比輕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輕時,該輕罪釐清作用即結合以「輕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具體科刑之依據(學理上稱為結合原則),提供法院於科刑時,可量處僅規定於輕罪「較重法定最輕本刑」(包括輕罪較重之併科罰金刑)之法律效果,不致於評價不足。故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基於充分評價之考量,於具體科刑時,認除處以重罪「自由刑」外,亦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抑或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未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如未悖於罪刑相當原則,均無不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2人犯行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審酌被告2人於本案所擔任之角色,實為詐欺集團之底層角色,且被告2人各自所獲之犯罪所得亦由本院予以宣告沒收之情節,暨衡酌其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經濟狀況,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經整體評價後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併此敘明。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彭順仁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本案平均1天是拿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01號卷一第243頁),被告郭岷瑾則自陳:本案報酬為提領款項之2%等語(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01號卷一第243頁),是被告彭順仁本案共計獲得2萬元之報酬(計算式:4,000元*5日=20,000元),被告郭岷瑾則共獲30,180元之報酬【附表一部分扣除編號13、15之提領總額為1,128,000元,附表二部分之提領總額為381,000元,計算式:(1,128,000+381,000)*0.02=30,180元】,是被告2人之上開報酬即分屬其等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自動繳回,即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2人提領、收取所得之詐欺款項,除前開報酬外,業已全數轉交與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故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就此部分款項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彭順仁於114年2月前某時,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詹姆斯」、「凱撒」、「味全龍」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獲取暴利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其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67號判決在案,非在本案起訴範圍),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人,使其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3之金額至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被告彭順仁駕駛共同被告郭岷瑾提供其不知情之父郭忠正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共同被告郭岷瑾,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地點,由共同被告郭岷瑾下車前往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款項,共同被告郭岷瑾上車後,轉交予被告彭順仁,被告彭順仁再以丟包之方式,將贓款交付予「味全龍」而隱匿贓款去向。因認被告彭順仁就附表一編號13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彭順仁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3部分之犯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626號判決確定(下稱前案判決)等情,有前案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01號卷一第409至440頁、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11號卷第181頁),經核前案判決就此部分與本案被告彭順仁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3部分之犯行,為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是前案就此部分既已判決確定,本案被告被告彭順仁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3部分之犯行,自應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本院就此部分爰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瑄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信勇追加起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怡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出帳號 匯入帳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郭心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7日,以假買家身分欲向郭心怡購買商品,要求以好賣+進行交易,並以實名制認證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8萬5,025元 114年2月19日21時22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郭岷瑾 114年2月19日21時29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金昇) 114年2月19日21時30分許 2萬元 5,000元 114年2月19日21時22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1時31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9日21時31分許 2萬元 2 黃志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13時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黃志英購買商品,要求以臺灣宅配通進行交易,並簽署託運條款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萬5,123元 114年2月19日21時28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1時3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9日21時33分許 5,000元 2萬2,996元 114年2月19日21時49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1時51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金都) 114年2月19日21時52分許 3,000元 3 朱沛雨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8時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朱沛雨購買商品,要求以臺灣宅配通進行交易,後佯稱因未開通金流致買家銀行帳戶凍結,須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2,015元 114年2月19日22時10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2時19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埞里) 114年2月19日22時19分 2,000元 4 吳冠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21時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吳冠璁購買商品,要求以PChome網家速配交易,並匯款認證以開通功能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8元 114年2月20日0時0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0日0時4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統 一鯤鯓) 114年2月20日0時5分許 2萬元 4,893元 114年2月20日0時4分許 114年2月20日0時5分許 1萬4,000元 5 吳家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0日0時11分許,假冒吳家德之友人,透過訊息聯繫吳家德,佯稱急需用錢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元 114年2月20日0時17分 元大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0日0時21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金都) 114年2月20日0時2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0日0時23分許 2萬元 6 張恆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6日16時47分許,向張恆維佯稱渠中獎5萬8,888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9元 114年2月19日21時29分許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郭岷瑾 114年2月19日21時38分許 10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聯台南大勇) 4萬9,123元 114年2月19日21時34分許 7 張育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5日16時40分許,向張育菕佯稱渠中獎,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9,993元 114年2月19日21時30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1時39分許 4萬3,000元 8 劉玥妘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10時56分許,向劉玥妘佯稱渠中獎1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6萬0,097元 114年2月19日12時41分許 兆豐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12時45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仁德郵局) 5萬元 114年2月19日12時44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12時46分許 5萬元 4萬元 114年2月19日12時45分許 114年2月19日12時47分許 4萬元 9 李祈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16時30分許,向李祈靜佯稱渠中獎10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9萬9,994元 114年2月21日20時37分許 兆豐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0時40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華億) 114年2月21日20時40分許 2萬元 3萬5,050元 114年2月21日20時39分許 114年2月21日20時41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1日20時4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1日20時43分許 2萬元 10 王默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19時許,向王默涵佯稱渠中獎1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萬1,033元 114年2月21日21時30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0時44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1日20時44分許 1萬5,000元 114年2月21日21時35分許 1萬1,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大嘉葆) 2萬3,027元 114年2月21日21時28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1時7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歸仁六發) 11 張廖嘉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向張廖嘉暐佯稱渠中獎1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0,093元 114年2月21日20時59分許 台新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1時8分許 4萬元 114年2月21日21時9分許 2萬7,000元 3萬0,093元 114年2月21日21時2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1時36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大嘉葆) 12 游于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13時19分許,向游于蓁佯稱渠中獎9萬8,888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98元 114年2月22日0時1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0時5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歸仁) 3萬0,015元 114年2月22日0時2分許 114年2月22日0時6分許 2萬元 4萬9,985元 114年2月22日0時4分許 一卡通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0時6分許 1萬元 1萬9,985元 114年2月22日0時6分許 114年2月22日0時12分許 10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歸仁保興) 13 吳傅皓 (提告) (被告郭岷瑾就此部分所涉犯行,業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非在本案起訴範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向吳博皓佯稱渠中獎8萬8,888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5萬元 114年2月21日12時37分許 台新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12時42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歸仁郵局) 49,999元 114年2月21日12時38分許 114年2月21日12時43分許 6萬元 114年2月21日12時44分許 29,000元 49,985元 114年2月21日12時42分許 一卡通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0時16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歸仁郵局) 14 劉芳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0日12時許,向劉芳妤佯稱渠中獎15萬8,888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5萬元 114年2月22日0時2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萬元 114年2月22日0時3分許 114年2月22日0時17分許 4萬元 15 陳律瑋 (提告) (被告郭岷瑾就此部分所涉犯行,業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非在本案起訴範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以假買家身分欲向陳律瑋購買商品,要求以新竹貨運進行交易,並配合專員完成簽署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9萬9,986元 114年2月22日15時19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15時25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仁德郵局) 4萬9,987元 114年2月22日15時20分許 114年2月22日15時25分許 6萬元 4萬9,985元 114年2月23日0時26分許 一卡通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15時26分許 3萬元 4萬9,983元 114年2月23日0時28分許 114年2月23日0時31分許 5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仁武郵局) 114年2月23日0時32分許 1萬元 114年2月23日0時32分許 4萬元 16 張凱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18時14分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張凱評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並認證帳戶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7,985元 114年2月22日19時44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20時8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文安) 114年2月22日20時9分許 8,000元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交付之提款卡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陳錦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10時30分許,假冒警察,透過電話聯繫陳錦雲,佯稱刑事案件須代管財產等語,致陷於錯誤,於同日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住家前,依指示交付提款卡予郭岷瑾後,帳戶金額進而遭提領。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郭岷瑾 114年2月18日15時32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網寮郵局) 114年2月18日15時33分許 5萬7,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8日15時43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永康分行) 114年2月18日15時44分許 6萬元 114年2月18日15時45分許 3萬元 114年2月19日8時57分許 10萬元 114年2月19日8時58分許 1萬4,000元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7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8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9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0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1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2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4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5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6 彭順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 郭岷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3082號114年度偵字第15294號114年度偵字第23552號114年度偵字第26099號被 告 彭順仁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郭岷瑾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岷瑾、彭順仁分別於民國114年2月前某時,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詹姆斯」、「凱撒」、「味全龍」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獲取暴利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其等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67號判決、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非在本案起訴範圍),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1日,向吳博皓詐騙使其匯款,就郭岷瑾參與部分即隱一編號13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8523號等提起公訴,另函請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2日,向陳律瑋詐騙使其匯款,就郭岷瑾參與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5,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1772號等提起公訴,非在本案起訴範圍,另移送併辦),再由彭順仁駕駛郭岷瑾提供其不知情之父郭忠正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郭岷瑾,分別於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時間、地點,由郭岷瑾下車前往提領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款項,郭岷瑾上車後,轉交予彭順仁,彭順仁再以丟包之方式,將贓款交付予「味全龍」而隱匿贓款去向;由郭岷瑾於如附表編號1至5、8至16、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5、8至16、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再將贓款交付予「味全龍」而隱匿贓款去向。郭岷瑾並獲取提領款項總額之2%之報酬,彭順仁則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報酬。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郭心怡、黃志英、朱沛雨、吳冠璁、吳家德、張恆維、張育菕、李祈靜、王默涵、張廖嘉暐、游于蓁、劉芳妤、張凱評、陳錦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第五、第六分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岷瑾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彭順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彭順仁駕駛上開車輛搭載被告郭岷瑾,於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提領時、地,由被告郭岷瑾下車提領款項後,交予被告彭順仁,再由被告彭順仁轉交上游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郭心怡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郭心怡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表各1份 證明告訴人郭心怡有如附表一編號1遭詐匯款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黃志英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黃志英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黃志英有如附表一編號2遭詐匯款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朱沛雨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朱沛雨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朱沛雨有如附表一編號3遭詐匯款之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吳冠璁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冠璁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吳冠璁有如附表一編號4遭詐匯款之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吳家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吳家德有如附表一編號5遭詐匯款之事實。 8 證人即告訴人張恆維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張恆維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影本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恆維有如附表一編號6遭詐匯款之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張育菕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育菕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育菕有如附表一編號7遭詐匯款之事實。 10 證人即被害人劉玥妘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劉玥妘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被害人劉玥妘有如附表一編號8遭詐匯款之事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李祈靜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李祈靜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李祈靜有如附表一編號9遭詐匯款之事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王默涵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王默涵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王默涵有如附表一編號10遭詐匯款之事實。 13 證人即告訴人張廖嘉暐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廖嘉暐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廖嘉暐有如附表一編號11遭詐匯款之事實。 14 證人即告訴人游于蓁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游于蓁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游于蓁有如附表一編號12遭詐匯款之事實。 15 證人即告訴人劉芳妤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劉芳妤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劉芳妤有如附表一編號14遭詐匯款之事實。 16 證人即告訴人張凱評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凱評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凱評有如附表一編號16遭詐匯款之事實。 17 證人即告訴人陳錦雲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錦雲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錦雲有如附表二遭詐匯款之事實。 18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各1份 證明左列帳戶遭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將受訛詐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並遭提領轉匯之事實。 19 提領車手提領一覽表、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取畫面各1份 證明被告郭岷瑾有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款項,且於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時間係搭乘被告彭順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提款之事實。 20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證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為郭忠正之事實。
二、核被告郭岷瑾、彭順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郭岷瑾、彭順仁與「詹姆斯」、「凱撒」、「味全龍」間,就上開詐欺、洗錢等犯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論處。
被告郭岷瑾所犯如附表所示15件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彭順仁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2件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請審酌被告郭岷瑾、彭順仁均非無謀生能力之人,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分工負責詐取告訴人現金之財產,其行為足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益發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殊值非難,請予從重量刑,以昭懲儆,爰就被告彭順仁部分具體求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郭岷瑾部分具體求處4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被告二人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唐 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丁 銘 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出帳號 匯入帳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郭心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7日,以假買家身分欲向郭心怡購買商品,要求以好賣+進行交易,並以實名制認證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8萬5,025元 114年2月19日21時22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郭岷瑾 114年2月19日21時29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金昇) 114年2月19日21時30分許 2萬元 5,000元 114年2月19日21時22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1時31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9日21時31分許 2萬元 2 黃志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13時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黃志英購買商品,要求以臺灣宅配通進行交易,並簽署託運條款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萬5,123元 114年2月19日21時28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1時3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9日21時33分許 5,000元 2萬2,996元 114年2月19日21時49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1時51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金都) 114年2月19日21時52分許 3,000元 3 朱沛雨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8時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朱沛雨購買商品,要求以臺灣宅配通進行交易,後佯稱因未開通金流致買家銀行帳戶凍結,須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2,015元 114年2月19日22時10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2時19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埞里) 114年2月19日22時19分 2,000元 4 吳冠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21時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吳冠璁購買商品,要求以PChome網家速配交易,並匯款認證以開通功能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8元 114年2月20日0時0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0日0時4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鯤鯓) 114年2月20日0時5分許 2萬元 4,893元 114年2月20日0時4分許 114年2月20日0時5分許 1萬4,000元 5 吳家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0日0時11分許,假冒吳家德之友人,透過訊息聯繫吳家德,佯稱急需用錢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元 114年2月20日0時17分 元大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0日0時21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金都) 114年2月20日0時2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0日0時23分許 2萬元 6 張恆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6日16時47分許,向張恆維佯稱渠中獎5萬8,888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9元 114年2月19日21時29分許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郭岷瑾 114年2月19日21時38分許 10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聯台南大勇) 4萬9,123元 114年2月19日21時34分許 7 張育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5日16時40分許,向張育菕佯稱渠中獎,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9,993元 114年2月19日21時30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1時39分許 4萬3,000元 8 劉玥妘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10時56分許,向劉玥妘佯稱渠中獎1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6萬0,097元 114年2月19日12時41分許 兆豐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12時45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仁德郵局) 5萬元 114年2月19日12時44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12時46分許 5萬元 4萬元 114年2月19日12時45分許 114年2月19日12時47分許 4萬元 9 李祈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16時30分許,向李祈靜佯稱渠中獎10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9萬9,994元 114年2月21日20時37分許 兆豐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0時40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華億) 114年2月21日20時40分許 2萬元 3萬5,050元 114年2月21日20時39分許 114年2月21日20時41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1日20時4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1日20時43分許 2萬元 10 王默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19時許,向王默涵佯稱渠中獎1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萬1,033元 114年2月21日21時30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0時44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1日20時44分許 1萬5,000元 114年2月21日21時35分許 1萬1,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大嘉葆) 2萬3,027元 114年2月21日21時28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1時7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歸仁六發) 11 張廖嘉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向張廖嘉暐佯稱渠中獎1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0,093元 114年2月21日20時59分許 台新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1時8分許 4萬元 114年2月21日21時9分許 2萬7,000元 3萬0,093元 114年2月21日21時2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1時36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大嘉葆) 12 游于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13時19分許,向游于蓁佯稱渠中獎9萬8,888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98元 114年2月22日0時1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0時5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歸仁) 3萬0,015元 114年2月22日0時2分許 114年2月22日0時6分許 2萬元 4萬9,985元 114年2月22日0時4分許 一卡通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0時6分許 1萬元 1萬9,985元 114年2月22日0時6分許 114年2月22日0時12分許 10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歸仁保興) 13 吳博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向吳博皓佯稱渠中獎8萬8,888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5萬元 114年2月21日12時37分許 台新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0時16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歸仁郵局) 114年2月22日0時17分許 4萬元 114年2月22日0時23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豐生) 14 劉芳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0日12時許,向劉芳妤佯稱渠中獎15萬8,888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5萬元 114年2月22日0時2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0時23分許 2萬元 5萬元 114年2月22日0時3分許 114年2月22日0時24分許 1萬元 15 陳律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以假買家身分欲向陳律瑋購買商品,要求以新竹貨運進行交易,並配合專員完成簽署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9萬9,986元 114年2月22日15時19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15時25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仁德郵局) 4萬9,987元 114年2月22日15時20分許 114年2月22日15時25分許 6萬元 4萬9,985元 114年2月23日0時26分許 一卡通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15時26分許 3萬元 4萬9,983元 114年2月23日0時28分許 16 張凱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18時14分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張凱評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並認證帳戶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7,985元 114年2月22日19時44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20時8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文安) 114年2月22日20時9分許 8,000元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交付之提款卡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陳錦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14時許,假冒警察,透過電話聯繫陳錦雲,佯稱刑事案件須代管財產等語,致陷於錯誤,於同日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住家前,依指示交付提款卡予郭岷瑾後,帳戶金額進而遭提領。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郭岷瑾 114年2月18日15時32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網寮郵局) 114年2月18日15時33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8日15時43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永康分行) 114年2月18日15時44分許 6萬元 114年2月18日15時45分許 3萬元 114年2月19日8時57分許 10萬元 114年2月19日8時58分許 1萬4,000元附件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5年度蒞追字第2號被 告 彭順仁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貴院(通股)以114年度訴字第3201號審理中,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該案有相牽連之詐欺等犯行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順仁與郭岷瑾(業已提起公訴)分別於民國114年2月前某時,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詹姆斯」、「凱撒」、「味全龍」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獲取暴利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其等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67號判決、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非在本案起訴範圍),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1日,向吳博皓詐騙使其匯款,就郭岷瑾參與部分即附表編號13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523號等提起公訴,另函請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2日,向陳律瑋詐騙使其匯款,就郭岷瑾參與部分即附表編號15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772號等提起公訴,非在本案起訴範圍,另移送併辦),再由彭順仁駕駛郭岷瑾提供其不知情之父郭忠正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郭岷瑾,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由郭岷瑾下車前往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郭岷瑾上車後,轉交予彭順仁,彭順仁再以丟包之方式,將贓款交付予「味全龍」而隱匿贓款去向(彭順仁所涉附表編號6、7部分及郭岷瑾所涉附表編號1至12、14、16部分,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3082號等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追加起訴範圍)。彭順仁並因此獲得每日約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報酬。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郭心怡、黃志英、朱沛雨、吳冠璁、吳家德、張恆維、張育菕、李祈靜、王默涵、張廖嘉暐、游于蓁、劉芳妤、張凱評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第五、第六分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㈠被告彭順仁於警詢時、偵查中及貴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岷瑾於警詢時、偵查中及貴院準備程序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郭心怡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郭心怡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表各1份。
㈣證人即告訴人黃志英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黃志英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㈤證人即告訴人朱沛雨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朱沛雨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㈥證人即告訴人吳冠璁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冠璁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㈦證人即告訴人吳家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紀錄各1份。
㈧證人即告訴人張恆維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張恆維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影本各1份。
㈨證人即告訴人張育菕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育菕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㈩證人即被害人劉玥妘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劉玥妘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人即告訴人李祈靜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李祈靜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人即告訴人王默涵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王默涵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人即告訴人張廖嘉暐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廖嘉暐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人即告訴人游于蓁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游于蓁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人即告訴人劉芳妤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劉芳妤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證人即告訴人張凱評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凱評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各1份。
提領車手提領一覽表、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取畫面各1份。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二、核被告彭順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彭順仁與同案被告郭岷瑾及飛機暱稱「詹姆斯」、「凱撒」、「味全龍」間,就上開詐欺、洗錢等犯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彭順仁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論處。另被告彭順仁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8至16所示共14件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黃 信 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 信 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出帳號 匯入帳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郭心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7日,以假買家身分欲向郭心怡購買商品,要求以好賣+進行交易,並以實名制認證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8萬5,025元 114年2月19日21時22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郭岷瑾 114年2月19日21時29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金昇) 114年2月19日21時30分許 2萬元 5,000元 114年2月19日21時22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1時31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9日21時31分許 2萬元 2 黃志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13時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黃志英購買商品,要求以臺灣宅配通進行交易,並簽署託運條款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萬5,123元 114年2月19日21時28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1時3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19日21時33分許 5,000元 2萬2,996元 114年2月19日21時49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1時51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金都) 114年2月19日21時52分許 3,000元 3 朱沛雨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8時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朱沛雨購買商品,要求以臺灣宅配通進行交易,後佯稱因未開通金流致買家銀行帳戶凍結,須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2,015元 114年2月19日22時10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2時19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埞里) 114年2月19日22時19分 2,000元 4 吳冠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21時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吳冠璁購買商品,要求以PChome網家速配交易,並匯款認證以開通功能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8元 114年2月20日0時0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0日0時4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鯤鯓) 114年2月20日0時5分許 2萬元 4,893元 114年2月20日0時4分許 114年2月20日0時5分許 1萬4,000元 5 吳家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0日0時11分許,假冒吳家德之友人,透過訊息聯繫吳家德,佯稱急需用錢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元 114年2月20日0時17分 元大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0日0時21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金都) 114年2月20日0時2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0日0時23分許 2萬元 6 張恆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6日16時47分許,向張恆維佯稱渠中獎5萬8,888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9元 114年2月19日21時29分許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郭岷瑾 114年2月19日21時38分許 10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聯台南大勇) 4萬9,123元 114年2月19日21時34分許 7 張育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5日16時40分許,向張育菕佯稱渠中獎,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9,993元 114年2月19日21時30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21時39分許 4萬3,000元 8 劉玥妘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10時56分許,向劉玥妘佯稱渠中獎1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6萬0,097元 114年2月19日12時41分許 兆豐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12時45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仁德郵局) 5萬元 114年2月19日12時44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19日12時46分許 5萬元 4萬元 114年2月19日12時45分許 114年2月19日12時47分許 4萬元 9 李祈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16時30分許,向李祈靜佯稱渠中獎10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9萬9,994元 114年2月21日20時37分許 兆豐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0時40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華億) 114年2月21日20時40分許 2萬元 3萬5,050元 114年2月21日20時39分許 114年2月21日20時41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1日20時42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1日20時43分許 2萬元 10 王默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19時許,向王默涵佯稱渠中獎1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萬1,033元 114年2月21日21時30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0時44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21日20時44分許 1萬5,000元 114年2月21日21時35分許 1萬1,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大嘉葆) 2萬3,027元 114年2月21日21時28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1時7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歸仁六發) 11 張廖嘉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向張廖嘉暐佯稱渠中獎1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0,093元 114年2月21日20時59分許 台新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1時8分許 4萬元 114年2月21日21時9分許 2萬7,000元 3萬0,093元 114年2月21日21時2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1日21時36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大嘉葆) 12 游于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13時19分許,向游于蓁佯稱渠中獎9萬8,888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98元 114年2月22日0時1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0時5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歸仁) 3萬0,015元 114年2月22日0時2分許 114年2月22日0時6分許 2萬元 4萬9,985元 114年2月22日0時4分許 一卡通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0時6分許 1萬元 1萬9,985元 114年2月22日0時6分許 114年2月22日0時12分許 10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歸仁保興) 13 吳博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向吳博皓佯稱渠中獎8萬8,888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5萬元 114年2月21日12時37分許 台新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0時16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歸仁郵局) 114年2月22日0時17分許 4萬元 114年2月22日0時23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豐生) 14 劉芳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0日12時許,向劉芳妤佯稱渠中獎15萬8,888元,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5萬元 114年2月22日0時2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0時23分許 2萬元 5萬元 114年2月22日0時3分許 114年2月22日0時24分許 1萬元 15 陳律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以假買家身分欲向陳律瑋購買商品,要求以新竹貨運進行交易,並配合專員完成簽署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9萬9,986元 114年2月22日15時19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15時25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仁德郵局) 4萬9,987元 114年2月22日15時20分許 114年2月22日15時25分許 6萬元 4萬9,985元 114年2月23日0時26分許 一卡通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15時26分許 3萬元 4萬9,983元 114年2月23日0時28分許 16 張凱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18時14分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張凱評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並認證帳戶等語,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7,985元 114年2月22日19時44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2日20時8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文安) 114年2月22日20時9分許 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