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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宗華

徐宏明上列被告等因公益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996號、114年度偵字第39646號、第40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宗華、徐宏明因公益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公益侵占等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