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宗華
徐宏明上列被告等因公益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996號、114年度偵字第39646號、第40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宗華、徐宏明公益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本院於115年4月17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