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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軍簡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軍簡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峻愷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軍偵緝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峻愷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峻愷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

㈡爰審酌被告吳峻愷於行為時身為現役軍人,竟意圖長期脫免

職役而離去職役,法治觀念淡薄,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影響部隊管理及國防安全,所為自屬不該;惟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智識程度(見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單純逃亡罪)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軍偵緝字第8號被 告 吳峻愷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峻愷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入伍,在臺南市○○區之陸軍步兵第000旅○○營○○連(下稱○○連)服役,擔任二等兵,為現役軍人,於114年11月28日18時許休假離營,本應於114年11月30日21時許收假回營,竟基於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之犯意,未按時返回營區,經部隊長官聯繫吳峻愷回營服役,仍置之不理。嗣經步一連輔導長蔡宇傑發現吳峻愷內務櫃私人物品已經清空,並於114年12月23日13時30分許為警緝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峻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宇傑於警詢時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陸軍步兵第000旅114年12月1日陸八剛仁字第1140154279號函附被告個人電子兵籍資料、陸軍步兵第000旅違紀離營通報、○○連休假人員名冊11月第5週及內務櫃照片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查,足證被告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吳峻愷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林 昆 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田 景 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單純逃亡罪)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