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連千毅被 告 王璟瑞
陳麗貞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以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判決駁回聲請,經原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4年12月8日以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54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研究意見參照)。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對刑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誤向非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該法院即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該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
二、經查,被告王璟瑞涉犯詐欺等刑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014號、112年度偵字第30676號移送併辦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號,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號審理中,有前揭移送併辦意旨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原告對被告所涉詐欺犯行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及法律規定,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該管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法 官 卓穎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