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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重附民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張麗琴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黃章峻律師被 告 劉美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5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