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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重附民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王思堯

曾鈺婷

王章蓉

王皓平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被 告 劉美觀

許育瑋許本明吳賢芳楊秀香蔡秀玲

蘇義德

吳羽玲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5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