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附民原告 薛如惠附民被告 劉耀琳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2134號竊盜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易字第2134號被告劉耀琳所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5日辯論終結,惟原告遲至同年月2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是上開竊盜案件既經辯論終結,且尚未經提起上訴前,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