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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緝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附民原告 劉瑞彤附民被告 羅嘉上列當事人間因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9,9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前項判決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陳述:事實及理由引用起訴書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因被告已死亡,業經本院於115年1月26日以115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是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