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附民原告 劉瑞彤附民被告 羅嘉上列當事人間因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9,9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前項判決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陳述:事實及理由引用起訴書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因被告已死亡,業經本院於115年1月26日以115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是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