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原 告 張燈城被 告 孫展宇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1號(原案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0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孫展宇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關於原告即告訴人張燈城部分,業經本院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