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 告 育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佑全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被 告 魏歆翰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05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05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睿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