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536號原 告 陳金標被 告 廖冠霖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已有刑事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要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雖主張被告有傷害等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等語。然經本院查詢分案紀錄,被告並無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從而,原告本件起訴時,被告既尚未有原告所稱前揭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本件起訴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駁回,惟如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睿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