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59號附民原告 NGUYEN THI TUYET(阮氏雪)女附民被告 范雅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