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711號原 告 張榮彬被 告 杜建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5年度易字第171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郭瓊徽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