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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7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747號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被 告 潘嘉龍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67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9